依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所載,國防部所屬單位106年度決算歲入部分之「罰款及賠償收入」科目累積應收保留數列4億5,863萬元,發生原因為「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及服役未達規定年限提前退伍人員賠償款」;另「其他收入」科目亦累積各年度「民人占用營地法院裁判索回不當得利款」應收保留數2億2,576萬2千元。按前揭兩類歲入產生係就已發生之事實或依法院判決內容進行追償,惟國防部對該等應收款項之收回似欠積極,致仍累積頗鉅之應收款項。經查:
(一)向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或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索償,為法所明定
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同法第18條第1項則規定:「前條第1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另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爰國防部所屬各軍事院校各年度如有軍費生在學期間因故退學或遭開除,或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均應依規定向其索償於就學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另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亦應依比例向其求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3個月待遇。
(二)國防部近年應收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款保留數累積頗鉅
按各軍事院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畢業後任官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以及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其應賠償乃係法所明定事項,國防部為維護自身權益,自應積極對該等人員辦理追償作業。惟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顯示,國防部主管92年度至106年度應收保留數共7億1,031萬3千元中,仍有4億5,863萬元、逾6成(64.57%)比率係來自該等應收而未收之賠償款(詳附表1),累積之應收賠償款仍頗鉅。
(三)應由土地占用人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近年亦索討不力,致累積應收保留數達逾2億元
另國防部就部分被民間人士占用之國軍營地,雖透過訴訟程序獲判取回,並基於自身權益之維護,依據法院裁判向非法土地占用人索討其應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惟該等應收款項近年亦多索討無著,106年底累積應收保留數仍達2億2,576萬2千元(同附表1)。
綜上,國防部近年來應收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賠償款與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累積頗鉅,為免損及政府權益,該部允宜儘速辦理追償作業。
附表1:近年各軍事院校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應收賠償款與
土地占用人應繳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保留數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各軍事院校應收退學、開除學生及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人員賠償款
應由土地占用人繳付之訴訟費及不當得利應收款
合計
92
113,067
-
113,067
93
11,752
6,177
17,929
94
14,989
31,255
46,244
95
21,273
1,389
22,662
96
22,660
7,245
29,905
97
13,368
17,805
31,173
98
5,923
840
6,763
99
5,909
2,075
7,984
100
13,344
101,268
114,612
101
17,840
10,910
28,750
102
29,646
16,334
45,980
103
23,823
-
23,823
104
19,676
20,229
39,905
105
53,662
7,582
61,244
106
91,698
2,653
94,351
合計
458,630
225,762
684,392
※註:1.資料來源,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附冊-總決算部分)及106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決算書。
2.105年度其他雜項收入之保留數11,438千元,除應收土地佔有人賠償款7,582千元外,另有溢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期償還2,801千元及民人盜取榕柏樹賠償案1,055千元。
3.106年度其他雜項收入之保留數11,635千元,除應收土地佔有人賠償款2,653千元外,另有溢領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期償還6,835千元、士兵退訓賠償案20千元及受刑人勞作金賠償案2,127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