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經管宿舍計327戶,包括首長宿舍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158戶、多房間職務宿舍97戶、眷屬宿舍68戶,其中2戶眷屬宿舍住戶自90年起即已不符居住資格,然迄106年底該局仍未辦理收回,清理速度實有待加強。經查:
(一)行政院前允許退休人員得續住眷屬宿舍至宿舍處理為止
行政院前於46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明訂各機關編制內正式人員,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屬宿舍。嗣於72年4月修正「事務管理規則」並刪除眷屬宿舍配住規定,惟該院隨即於74年5月以行政命令函釋表示,僅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之退休人員,需依規定於退休後3個月內搬遷;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仍續住眷舍之退休人員,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
(二)宿舍管理手冊明訂,各機關對於違反居住規定之住戶,應即通知使用人限期搬遷
宿舍管理手冊第11點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爰各機關對於違反居住規定之住戶,應即通知使用人限期搬遷,未依限搬遷者,則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必要時並得以訴訟方式排除。
(三)國家安全局列管兩戶眷屬宿舍自90年起即不符續住規定,清理速度實有待加強
國家安全局目前列管眷屬宿舍68戶,其中兩戶自90年起即因未持有配住證而被認定不符續住資格,雖該局說明渠等眷戶於85年曾經審認可依規定納入眷村改建範圍,惟國防部於93年即以住戶領有之配住證非該部所配發,國家安全局與國防部亦無隸屬關係,爰不同意將其納入眷村改建之範圍。依前揭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對於違反居住規定之住戶應即通知使用人限期搬遷,本案兩戶眷屬宿舍既於93年即經國防部認定非屬眷村改建範圍,然截至106年底國家安全局仍未依規定收回,清理速度容有待加強。
綜上,國家安全局於90年即認定所列管2戶眷屬宿舍不符續住資格,而國防部亦於93年函復不同意將其納入眷村改建範圍,該局允宜依規定積極處理不符續住規定之眷舍,以落實眷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