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06年度「駐外機構業務」業務計畫編列30億3,581萬元,決算數29億3,318萬4千元,執行率96.62%,係114個駐外使領、經濟、教育、觀光、僑務、科技、文化中心、原子能科學、金融、醫療衛生推廣及漁業等單位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該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期能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簡化作業程序,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並據以修訂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等規定,建置駐外機構會計系統,其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亦已具成效,惟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未見成長。經查:
(一)截至106年度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中,仍有香港事務局服務組尚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
依外交部提供資料,99年度至104年度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計有76處,其中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者100年度至102年度為19個館處,其後於103年度及104年度增為51個,至105年度及106年度全部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中,則仍有香港事務局服務組尚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詳附表1)。
附表1:近年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統計資料表 單位:處
年度
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
駐外館處總數
實施者
未實施者
合計
100
19
57
76
119
101
19
57
76
119
102
19
57
76
119
103
51
25
76
118
104
51
25
76
119
105
76
1
77
120
106
72
1
73
114
※註1.資料來源,外交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2.駐外館總數包含駐澳門事務處服務組、香港事務局服務組、駐利比亞代表處,另102年度含102年11月斷交之甘比亞代表處。
3.印尼泗水辦事處於104年度掛牌成立,惟於105年度始於預算書編列相關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另105年度新設立之駐緬甸代表處,亦未於該年度預算書編列相關預算。
4.105年度含駐聖多美普林西比大使館,因該館至106年1月始完成撤館。
5.106年度之駐外館處總數不含駐利比亞代表處、駐聖多美普林西比大使館、駐巴拿馬大使館、駐關島辦事處、駐挪威代表處及駐吉達辦事處。
(二) 駐外館處專任會計人員之設置進度容待加強
依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之具體改善措施三、(三):「駐外館、處之會計業務應由外交部指派人員統籌管理,員額30人以上之駐外館處,建議逐步推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惟駐外館處置有專任會計人員之數量由99年度之9人(處)逐年減少,100年度減為8人(處)、101年度至104年度皆為7人(處),至105年度及106年底止雖漸增11人(處),惟仍有駐加拿大代表處、駐德國代表處、駐英國代表處、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及駐新加坡代表處等5館處尚未置有專任會計人員,設置進度容待加強,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綜上,為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益,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然截至106年底止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駐外館處中,仍有香港事務局服務組尚未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且駐外館處設置專任會計人員成長速度緩慢,允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