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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二、104年修法後,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惟105及106年度就地抽查比例反呈下降,允宜研謀改善,俾增審計效益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審計部及所屬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104年修法後,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惟105及106年度就地抽查比例反呈下降,允宜研謀改善,俾增審計效益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審計部及所屬106年度決算支應相關審計業務之「國內旅費」合計1,644萬9千元,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新北市審計處、桃園市審計處、臺中市審計處、臺南市審計處及高雄市審計處相關審計業務之「國內旅費」分別為1,302萬2千元、57萬5千元、46萬4千元、34萬8千元、63萬元、64萬7千元及76萬3千元。經查:

(一)104年度修正審計法,其後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

查104年5月29日修正審計法第36條規定,改為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而非原始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審計機關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辦理。查前揭修法理由係各機關歲計會計相關作業多已運用電腦資訊辦理,為簡化作業及因應先進國家審計實務重心多由合法性審計拓展至績效性審計,且多以原始憑證不送審為原則等,爰修法辦理,惟為增加辦理效率,增列得通知其送審規定等。

(二)憑證未主動送審後,105及106年度就地抽查比例卻為近9年來最低,允宜檢討加強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第41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前揭就地審計及抽查方式,係行使審計職權之重要方式,在原始憑證不須主動送審後,除依前條得通知送審規定,尚可派員就地抽查辦理,以提升審計監督功能。復查該部98至106年度之就地抽查比例在中央政府分別為16.12%、15.83%、14.51%、14.92%、14.61%、13.38%、13.62%、11.42%及13.12%。於地方政府則分別為22.21%、21.02%、18.13%、15.6%、14.95%、14.54%、14.03%、13.83%及13.37%(詳附表1),顯示105及106年度中央政府審計及地方政方審計業務之就地抽查比例均呈下降且為近9年來最低,即於前揭修法後,原始憑證不須主動送審,而就地抽查比例卻呈下降,恐降低相關審計成效,該部允宜檢討加強。

附表1:98至106年度就地抽查情形表

年度

審計

人力

(人)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合計

政府機關(構)家數

就地抽查家數

抽查

比例(%)

政府機關(構)家數

就地抽查家數

抽查

比例(%)

政府機關(構)家數

就地抽查家數

抽查

比例(%)

98

695

2,884

465

16.12

5,915

1,314

22.21

8,799

1,779

20.22

99

672

2,881

456

15.83

5,884

1,237

21.02

8,765

1,693

19.32

100

683

2,867

416

14.51

5,908

1,071

18.13

8,775

1,487

16.95

101

668

2,855

426

14.92

5,899

920

15.60

8,754

1,346

15.38

102

702

2,834

414

14.61

5,880

879

14.95

8,714

1,293

14.84

103

711

2,772

371

13.38

5,901

858

14.54

8,673

1,229

14.17

104

707

2,739

373

13.62

5,895

827

14.03

8,634

1,200

13.90

105

704

2,741

313

11.42

5,871

812

13.83

8,612

1,125

13.06

106

691

2,737

359

13.12

5,864

784

13.37

8,601

1,143

13.29

※註:1.資料來源,98至106年度政府審計年報及審計部提供。

2.106年度以前為決算數(含審計人力)、108年度為預算案數。

綜上,104年度修正審計法,其後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惟105及106年度就地抽查比例反呈下降,允宜增加辦理頻率,俾增審計效益。

(分機:1942 游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