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6年度預算「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95萬元,為捐助及獎勵消費者團體相關經費,執行後,決算數為153萬6千元,執行率78.77%。經查: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辦理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措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院應實施扶植與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相關措施,並定期檢討改進。該院據以訂有「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並各年度於「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其中對國內團體捐助費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及相關事務經費;而獎勵及慰問費則為獎勵評定為績優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效顯著之消費者團體。
(二)106年度獎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之預算執行未盡理想,允宜定期檢討相關獎補助措施成效
106年度預算編列獎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經費195萬元,其中對國內團體捐助費95萬元,獎勵及慰問費100萬元。執行後,決算數153萬6千元(執行率78.77%),包括對國內團體捐助費51萬1千元(執行率53.79%),獎勵及慰問費102萬5千元(執行率102.50%),預算執行未盡理想,詢據該院說明,對國內團體捐助費用部分因受補助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僅完成部分預計辦理事項,繳回大部分補助款致執行率偏低。另參據該經費近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詳附表1),決算數由103年度359萬2千元逐年降至106年度153萬6千元,其中對消費者團體之捐助費決算數由103年度235萬1千元減至106年度51萬1千元,對消費者團體之獎勵費決算數由103年度124萬1千元減至106年度102萬5千元,扶植量能呈趨弱態勢。該院允宜依據前揭條文規定,定期檢討、協調並改進現行扶植與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成效,俾有效落實消費者保護措施。
附表1:近年度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獎補助費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獎補助費預算數
3,424
2,944
2,070
1,950
獎補助費決算數
3,592
2,424
1,841
1,536
執行率
104.91%
82.34%
88.94%
78.77%
1.對國內團體捐助預算數
2,374
1,944
1,070
950
1.對國內團體捐助決算數
2,351
1,075
720
511
執行率
99.03%
55.30%
67.29%
53.79%
2.獎勵及慰問預算數
1,050
1,000
1,000
1,000
2.獎勵及慰問決算數
1,241
1,349
1,121
1,025
執行率
118.19%
134.90%
112.10%
102.5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提供。
綜上,行政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編列消費者保護團體獎補助費,以捐助及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運作。惟106年度預算執行未盡理想且近年度扶植量能有趨弱態勢,該院允宜依法定期檢討扶植與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成效,以強化消費者權益維護。
(分機:1929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