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體育法第9條及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賽會、體育推廣及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申請補助。106年度體育署於公務預算及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補助民間體育團體參加競技比賽及舉辦體育活動經費分別為4億6,719萬4千元及13億9,262萬3千元,決算數分別為4億9,191萬5千元及13億6,973萬3千元,執行率分別為105.29%及98.36% (詳附表1)。經查:
附表1:106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體育團體預、決算經費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類別
公務預算
基金預算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51,849
46,234
89.17
747,775
668,418
89.39
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40,432
50,954
126.02
103,500
115,921
112.00
國家訓練中心
181,523
181,550
100.01
503,000
530,340
105.44
其他團體
193,390
213,177
110.23
38,348
55,054
143.56
小計
467,194
491,915
105.29
1,392,623
1,369,733
98.36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一)體育署輔導特定體育團體修正組織章程及改選理(監)事,未採取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
國民體育法106年9月20日修正施行後,各特定體育團體應依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先完成章程修正始能受理新會員入會,而各團體辦理進度與時程不一,且籌辦改選相關事務包括研修組織章程、函報主管機關許可、受理及審理新會員加入、召開2次會員大會等作業。為分擔各團體工作及縮短行政作業時程,體育署爰於該署網站設置「民眾申請入會預報名專區」供民眾預報名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另以書面申請)。
然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未設計適當防堵機制,以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於媒體報導部分協會遭檢舉人頭會員情形嚴重後,才移送檢調偵辦。且該署對於會員資格之抽查僅具形式,人頭會員導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不願繳納會費。與該法「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之立法宗旨相違,顯有疏失而遭監察院提案糾正。
(二)106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結果仍以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未獲通過之比率居高
依國民體育法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以瞭解運動團體組織運作、財務營運及業務推動績效,並將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106年度體育署已完成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針對43家單項運動團體之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及業務推展績效等4大面項進行訪查,考查結果業於107年6月12日於該署網站公布。
前揭訪評結果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個等級,其中4項皆通過者計有田徑協會等18家,以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如下:組織與會務運作4家、會計制度與財務狀況22家、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2家及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8家(詳附表2),與105年度訪評結果相較,皆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允宜督促其檢討改善。
附表2:106年度訪評結果以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一覽表
訪評面項
運動團體名稱
壹、組織與會務運作
拳擊協會、馬術協會及雪橇雪車協會3家有條件通過;鐵人三項運動協會1家未通過,以上合計4家。
貳、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
體操協會、柔道總會、拳擊協會、擊劍協會、手球協會、橄欖球協會、曲棍球協會、壘球協會、桌球協會、保齡球協會、輕艇協會、划船協會、鐵人三項運動協會、滑輪溜冰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雪車協會、卡巴迪運動協會及壁球協會等18家有條件通過;角力協會、羽球協會、自由車協會及冰球協會等4家未通過,以上合計22家。
參、國家代表隊選訓賽制度
划船協會及鐵人三項運動協會2家有條件通過。
肆、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
角力協會、擊劍協會、曲棍球協會、軟式網球協會、
舉重協會、滑雪滑草協會、雪橇雪車協會、卡巴迪運動協會等8家有條件通過。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網站(106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各項訪結果等第表)。
綜上,為配合推動體育發展之需要,體育署106年度補助各類體育團體18.61億餘元經費,為使體育團體選舉能公開、透明、公正,落實選賢與能,允宜對各運動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會費繳納方式、選務小組組成及選舉事務等事項,廣納各界意見後,研擬相關改革措施,以達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此外,允宜賡續加強各單項協會營運輔導、監督與考核工作,並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且將年度訪評結果列為各單項運動團體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以健全體育運動發展環境,提升體育團體營運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