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發展署)為協助國中畢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順利進入職場就業,或回到學校繼續就學,105年度(含)以前係結合非營利組織,以多元職涯輔導措施,推動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計畫,復考量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散落各市縣,為避免輔導資源過度集中於受託非營利組織所在市縣,自106年度起轉型為「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改採行政協助方式,委託各市縣政府辦理,106年度預算編列3,500萬元,惟實現數僅319萬元,已實現比率9.11%,保留數2,166萬6千元,保留比率高達61.90%(詳附表1)。經查:
附表1:106年度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執行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千元)
比率%
預算數
35,000
100.00
決算數
合計
24,856
71.01
實現數
3,190
9.11
保留數
21,666
61.90
賸餘數
8,918
25.4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青年發展署提供資料。
2.表內賸餘數係各縣市核定委辦經費合計數3,377萬4千元,扣除決算數2,485萬6千元後之賸餘繳回金額。
該計畫原規劃採行政協助方式委託22個縣市政府辦理,實際執行結果臺中市、嘉義市、澎湖縣、連江縣及金門縣5縣市自行辦理,計有臺北市等17個縣市政府參與計畫。各縣市執行計畫方式不一,或以公開招標委外辦理、或由學校輔導諮詢中心(下稱輔諮中心)辦理或聘請輔導員辦理,惟青年發展署於106年度核定計畫時並未依不同執行方式,訂定委辦經費之核定標準,17縣市核定之委辦經費介於87萬9千元至300萬元間(詳附表2),該署雖分別於106年2月23日、6月20日、9 月22 日及11 月13 日召開4 次聯繫會報,並透過執行機關每月填報之執行進度表,掌握計畫執行狀況。惟因部分市縣遲至第2 季始完成簽訂行政協議書,且計畫執行期程未配合學年度,初期不易確切掌握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動向,致影響計畫推動,截至106 年底止,實現數319萬元,已實現比率僅9.11%,保留數2,166萬6千元,預算保留比率達61.90%。且有891萬8千元(25.48%)之委辦經費繳回未執行,執行進度欠佳,允宜研謀改善。
綜上,為協助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適性轉銜就學、就業、半工半讀或參加職訓,以奠定未來發展基礎,青年發展署推動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並自106年度起採行政協助方式,委託各市縣政府辦理,惟計畫執行進度欠佳,致預算已實現比率偏低,且保留數及賸餘數比率偏高,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預算執行率。
附表2:106年度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縣市辦理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縣市別
核定委辦金額
執行數
(含保留數)
繳回
金額
執行計畫方式
列管需扶助人數
實際扶助人數
成果報告繳交年度及日期
基隆市
1,357
891
466
輔諮中心
3
32
1070302
臺北市
1,167
960
207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16
11
1070214
新北市
1,834
528
1,306
新北高工
119
4
1070208
桃園市
2,083
1,589
494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65
80
1070102
新竹市
1,000
840
160
輔諮中心
13
35
1070201
新竹縣
2,053
2,053
0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11
13
1070312
苗栗縣
1,458
1,260
198
輔諮中心
11
27
1070207
南投縣
2,024
1,592
432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28
13
1070524
彰化縣
2,130
2,004
126
輔諮中心
10
64
1070302
雲林縣2,945
2,810
135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9
21
1070419
嘉義縣
2,120
1,698
422
新港國中
7
25
1070514
臺南市
3,000
2,710
290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14
32
1070116
高雄市
3,000
2,279
721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31
25
1070316
屏東縣
2,004
1,857
147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9
20
1070124
臺東縣
879
184
695
輔諮中心
8
0
1070326
花蓮縣
2,856
6
2,850
輔諮中心
2
0
無(註4)
宜蘭縣
1,864
1,595
269
公開招標委外辦理
9
29
1061221
合計數
33,774
24,856
8,918
-
365
431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青年發展署提供資料。
2.據青年發展署表示,本案保留數已完成106年度計畫核銷,並未轉入107年繼續執行該經費。
3.列管需扶助人數係以前一學年度調查國中應屆畢業生動向為「準備或正在找工作」、「尚未規劃」及「失聯」。
4.成果報告繳交年度及日期,花蓮縣因未能尋找到合適委辦單位,後自行辦理未申請該計畫,故無成果報告。
(分機:1920 廖來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