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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四、警政署及所屬辦理初級警察教育業務,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金額仍達1,804萬5千元,允宜積極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警政署及所屬辦理初級警察教育業務,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金額仍達1,804萬5千元,允宜積極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吳盷雲 魏安國

警政署及所屬辦理初級警察教育業務,包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特考班及員警在職專業訓練等課程106年度預算數20億2,999萬6千元,決算數20億2,225萬3千元,賸餘數774萬3千元,執行率99.62%。惟查:

(一)警政署及所屬辦理初級警察教育業務,惟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未善盡追償職責,致應收賠償之公費因逾請求權時效而致國庫損失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等相關規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2年,於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包括在學期間所領之生活津貼、主副食費、服裝費、書籍費、見學費及實習費等)。另依照該校專科警員班各期招生簡章及專科警員班學則等相關規定,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因休學未再復學、應令退學、自動退學、勒令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情事,亦應賠償相關教育費用。參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載,該校應收賠償公費因請求權時效,致發生該等經費無法求償之損失。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未善盡追償應收賠償公費之職責,致國庫損失,允應檢討改進。

(二)截至106年底止,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仍有1,804萬5千元,允應積極追償並檢討改進

參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近年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情形(詳附表1),各年度均有新增應賠付公費之學生退學及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人數,其中畢業服務未達年限人數有明顯攀升趨勢,由102年度3人增至104年度17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為15人及13人,該校允宜檢討並妥適改善。另截至106年底止,累計應賠付公費人數計有1,235人,當年因逾請求權時效而註銷賠償公費金額6,718萬5千元,致國庫損失,且應收賠償公費仍達1,804萬5千元,允宜遵循檢討修正後追繳機制及內控流程,積極提升應收賠償公費收回成效。

綜上,警政署及所屬辦理初級警察養成教育訓練,惟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對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達規定年限者,未善盡追償職責,致應收賠償公費因逾請求權時效註銷賠償公費金額6,718萬5千元,致國庫損失,允應檢討改善;且該校截至106年底止仍有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1,804萬5千元,允宜積極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附表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近年度應收賠償公費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項 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當年學生退學人數

28

28

17

32

39

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新增人數

3

6

17

15

13

累計應賠付公費人數

1,071

1,105

1,139

1,186

1,235

年底應收賠償公費金額

94,481

90,992

86,479

85,244

18,045

當年新增賠償公費金額

6,888

7,480

6,734

8,565

9,374

當年收回賠償公費金額

14,991

10,696

11,247

9,800

9,388

當年註銷賠償公費金額

0

0

0

0

67,185

※註:1.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