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整合國土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土基金)106年度辦理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等,以健全國土規劃體系,妥善規劃國土資源,加強國土及海岸保育,落實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管理,強化土地開發審議效率,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法令,確保國土永續發展;106年度基金用途決算數3,179萬7千元,較預算數1億2,675萬7千元,減少9,496萬元(74.91%)經查:
(一)全國國土計畫公告作業未如預期,相關工作計畫延後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容待改進
國土計畫法於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該法施行日為同年5月1日,依據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是以,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全國國土計畫應於107年5月1日前完成公告實施,惟內政部營建署奉行政院指示,緩至106年10月辦理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公展事宜,致相關工作計畫延後。
該基金106年度基金用途預算數1億2,675萬7千元,決算數3,179萬7千元,執行率僅25.09%,容待改進(詳附表1)。據營建署說明,係因應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模擬作法,延後發包時程且補助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各該國土計畫經費部分,因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按時程來文請款等因素,致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欠佳,為利國土基金業務推動與執行,內政部營建署允宜積極進行相關工作計畫。
附表1: 106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國土永續發展相關工作計畫
一般行政
管理計畫
合計
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
預算數
41,657
85,000
100
126,757
決算數
6,985
24,800
12
31,797
執行率
25.09%
48.95%
12%
25.09%
※註:1.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2.資料截至106年度12月底。
(二)截至106年12月底涉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尚有4項應訂法規未完成,允宜儘速研擬並完成公告
另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是以,「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推動計畫」及涉及基金收支部分應訂5項法規,截至106年12月底僅1項發布,尚有4項未完成(詳附表1),恐影響該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進行,主管機關宜儘速研擬並完成公告。
附表1:涉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部分應訂法規辦理情形表
編號
法規名稱
法條依據
預計完成日期
尚未完成前
之因應措施
1.
民眾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辦法
國土計畫法第40條第1項
108.12.31
考量本辦法涉及人民權益,應謹慎研訂,為使內容更臻妥適,後續如有必要並將評估酌予調整辦理時程。本案預計107年11月下旬繼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
2.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徵辦法
國土計畫法第40條第1項
108.12.31
本案業於107年10月15日就本辦法自來水及電力事業附徵相關議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討論,刻依有關機關意見修正相關條文,預計108年12月底前完成訂定。
3.
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1項
108.12.31
本案涉及補償計算基準部分,預計107年12月31日前召開機關研商會議後,再辦理相關法制作業。
4.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國土計畫法第44條
106.12.31
106年3月10日發布
5.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支運用辦法
國土計畫法第28條
109.12.31
研擬草案中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綜上,國土計畫法所定應擬訂之「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推動計畫」等相關計畫與行政法規,均為未來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營運之準據。截至106年12月底涉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尚有4項應訂法規未完成,且相關計畫工作延後致預算執行率偏低,主管機關允宜改進並儘速研擬完成公告,俾利該基金業務順利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進行。
(分機:8664 高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