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計列74億元,經行政院核准動支金額61億9,368萬6千元,占預算數之比率83.70%,賸餘數12億631萬4千元。該年度各筆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計有19筆,均已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送請本院備查,並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於107年2月7日以院授主預經字第1070100267號函請本院審議。經查:
(一)審議第二預備金動支案,係國會重要職權亦屬法定職責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復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而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0點又規定,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以上規定,充分彰顯監督預算執行不僅係憲法賦予本院之重要職權,同時也是需對人民負責之法定職責。
(二)目前未規範第二預備金之審議期限,致有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業經總統公告,惟各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仍懸列本院待審議案之情事
行政院每年度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均編列金額頗鉅之第二預備金,且動支比率頗高,最近5年度動支比率均達8成以上,故審議其動支事由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其支出效益至為重要,惟依前揭相關規定,僅規範動支數額表需送本院審議,及各機關動支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送本院備查,至應完成審議之期限則未予以規範。
依89年12月13日修正之決算法第28條:「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明文規範決算之審議期限,爰自89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不論其是否於審議期限內完成審議,最終審定數額表均經總統公告,各機關動支之第二預備金業已包含於最終審定數額表內各機關歲出科目,經總統公告無虞。
惟審視本院財政委員會公布至107年9月底止之待審議案一覽表,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尚有94案未完成審議,其中屬於92年度者15案、93年度者有27案、94年度者9案、98年度11案、99年度1案、100年度4案、102年度12案、105年度6案及106年度有9案,超過10年未審議之案件高達51件。探究其因,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其將第二預備金動支案歸納為預算案,致產生各年度決算雖業經總統公告,第二預備金動支案卻仍久懸於待審議案之矛盾情事。
綜上,審議第二預備金動支案為本院重要職權,允宜依法完成審議,惟現行法制並未規範其審議之期限,致年度決算或經本院審議完竣,或逾一年未完成審議,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後,惟各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案卻仍久懸待審議案之現象,有待研議相關規範,以資遵循。
(分機:1935 曾郁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