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一、國家安全會議所經管之「群治新村」究係屬國軍老舊眷村抑或職務宿舍,該會議尚未洽國防部釐清,允應儘速協調處理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6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國家安全會議所經管之「群治新村」究係屬國軍老舊眷村抑或職務宿舍,該會議尚未洽國防部釐清,允應儘速協調處理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國家安全會議106年度單位決算所附「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列有「房屋建築及設備-宿舍」7棟,面積為1,235.92平方公尺,依其說明其中4棟(10戶)為該會經管之「群治新村」,面積為420.51平方公尺。經查:

(一)「群治新村」係國家安全會議前身國防會議,運用其撙節之辦公經費興建之眷舍

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前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長兼任,民國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國防會議,民國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前揭該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係民國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民國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眷舍之興建。

(二)國家安全會議認定「群治新村」屬老舊眷村,申請改建,惟國防部認為其係屬職務宿舍而未予納入

國防部前為「群治新村」等6處老舊眷村補納眷改總冊案,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曾函請國安會提供「群治新村」眷舍配住資料,其後國安會亦持續向國防部爭取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惟嗣因國防部認定「群治新村」住戶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之老舊眷村不同,爰無法納入改建。謹將國防部103年10月3日國政眷服字第1030012551號函文之說明,擇要敘述如下:

案內「群治新村」住戶均為當年依「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眷舍管理及居住規則」核配借住職務官舍,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之老舊眷村實屬不同,自無法適用辦理改建。

依前揭眷舍管理及居住規則第11條規定: 「本室職員所住眷舍,調免職後,應自命令生效之日起於兩個月內遷出,否則強迫遷出」,復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公用財產及同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爰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與受配住人就該配住房舍已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且配住房舍實為宿舍使用之公務用財產,僅貴處為合法之管理機關,負有房舍管理運用及配住人安置之責。

本案業經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多次函復說明,「群治新村」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改建實與法規不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避免公文往返及消耗行政人力資源,仍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依管理權責尋求適法性方式辦理為宜。

另,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曾於102年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群治新村」納入原眷戶資格,案經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05年5月5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防部於會中表示意見,認為賴委員等所提修正案,面臨窒礙問題如下:

國安會及國安局所列管之眷戶是否具眷戶身分,仍有待清查,貿然將渠等納入,則不具原眷戶身分者,可能面臨遭排除占用之困境,有無違反比例原則,仍待釐清。

依101年行政院核定之眷改計畫修正案,規劃興建住宅社區須於102年前完成,目前已不再興建軍眷住宅。因此,現有零星餘戶是否足夠安置系爭眷戶?餘戶坪型按眷改配售坪型辦法,是否能滿足所有眷戶等問題,均有待評估。

案內眷村土地產權歸屬,得否計價及收回處分,亦有待查明。

國安會所屬群治新村及國安局所屬忠孝新村、忠孝二村及芝玉路散戶等,均屬職務官舍類型,若該等眷村可納入改建,則國防部管有之職務宿舍,甚至其他部會類案宿舍,恐將要求援引比照。

案內眷村屋況如何?有無改建必要,仍須進一步辦理現勘認定,以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財務評估:國安會及國安局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住戶計群治新村(15戶)、居安新村(49戶)、光復新村(16戶),共計80戶,如以臺北市北投區政校後勤區改建完工決算價,所需經費概估約10億5千萬餘元,將擴大眷改基金融資額度,加劇償還之困難。

綜上,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待國安局、國安會釐清後,再行研議。

綜上,「群治新村」係民國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興建之眷舍,有其歷史背景,目前國安會認定其為國軍老舊眷村,惟國防部將其屬性列為職務宿舍,另國有財產署亦未將其列入職務宿舍清冊內,爰為使公產之管理有所遵循,及避免未來遭占用收回處理困難,國安會宜洽國防部儘速釐清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