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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轉型退場基金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惟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且未來恐投入大量資金,允宜考量財源穩定性俾利運作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教育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呂志銘 廖來第 歐婉如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下簡稱轉型退場基金)106年度決算基金來源25億元,全數係國庫撥款收入,基金用途因未獲行政院同意先行動支,決算無列數,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25億元,較預算賸餘增加2億元。茲說明如下:

(一)轉型退場基金預計由國庫撥款50億元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解決高等教育供過於求之現象,行政院於106年5月核定轉型退場基金設置計畫,用以協助推動學校辦理轉型計畫、停招或停辦計畫,及提供融資以執行轉型及退場計畫所需之周轉性及資本性支出。鑒於基金成立初期未有充裕之收入來源,預計106年度至109年度分別由政府撥入資金25億元、9億元、8億元及8億元,合計50億元。

(二)轉型退場基金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近來輔導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該基金相關作業規定、會計制度等已陸續辦理修正或予以訂定

1.轉型退場基金係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進行轉型或退場規劃,並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106年度基金工作計畫包括「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編列1億5,280萬元,主要係辦理學校轉型規劃、拓展生源及活化校地校舍等業務;而「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編列4,610萬元,主要係辦理停招或停辦學校教學品質維護、學生轉學輔導及教職員安置等業務。惟因該基金係106年度新成立之故,未獲行政院同意先行動支,所編基金用途均未執行。

2.轉型退場基金106年度雖未執行,惟據教育部提供輔導私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轉型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之辦理進度,已於106年及107年陸續修正或予以訂定(詳附表1),俾嗣後基金運作有所依據。

(三)轉型退場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至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收入

轉型退場基金依其屬性,係以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按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基金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孳息收入、受贈收入、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財產處分收入、融資利息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等項目,說明如下:

1.有關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財產處分收入、融資利息收入等,上述項目皆屬轉型退場基金辦理私校融資所衍生之收入;其中接受融資學校償還之資金收入及財產處分收入之性質核屬付出資金之返還,恐未能實質增加基金數額;而融資利息收入雖得以增加實質收入,惟以108年度編列情形觀察,利息收入預算數416萬1千元,尚不敷支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帳務之管理費預算數600萬元。

2.另有關孳息收入、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由於轉型退場基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並無基金之孳息收入;至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則缺乏穩定性,亦無法成為該基金常態性收入。

3.是以,轉型退場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而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收入,亦與特別收入基金定義有悖。

(四)鑒於辦理學校之補助及融資恐投入大量資金,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因應

轉型退場基金之用途,按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訂,主要包括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轉型所需支出、補助及融資私立大專校院執行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等項目,說明如下:

1.教育部為辦理轉型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事項,訂有「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該要點規定,補助範圍包括安置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交通費、生活津貼等,與教師授課鐘點費、住宿交通費等,原則上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2,000萬元為限。而該項費用既屬補助性質,付出後即未能再收回,無法再循環運用。

2.至有關融資範圍,依上開要點規定包括學校轉型所需之教學、研究必要之設施與設備費、教材費等,與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之人才培訓費用等,原則上融資額度每案最高以8,000萬元為限。融資案件雖能將資金再循環運用,惟鑒於私校向該基金申請融資,其財務狀況恐已欠佳,學校雖負有償還貸款義務,倘學校為取得償債資金耗時甚久,恐增加基金資金調度之困難度;且學校若未能取得足夠資金,該基金恐未能如數收回融資本金,所發生之呆帳亦會減損基金數額。

3.轉型退場基金業務辦理私校補助業務,付出後無法收回,資金未能再循環運用;至於融資案件之資金雖能再循環運用,惟鑒於融資案件期間長,且發生呆帳可能性亦不低,恐肇致基金資金調度之困難;上述2項業務未來恐需投入大量資金,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考量財源之穩定性。

綜上,轉型退場基金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有關輔導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該基金辦理補助及融資要點、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已於106年及107年陸續辦理修正或予以訂定,俾基金運作有所依據;然該基金財源幾全數仰賴國庫撥款,至其他收入或屬已付出資金之返還,或缺乏穩定性,恐未能有效挹注基金,且所辦之補助及融資業務,未來恐投入大量資金,為利基金運作,允宜預為考量財源之穩定性。

(分機:8655 歐婉如)

附表1:轉型退場基金相關法規修訂概況

相關法規名稱

辦理進度

內容概況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院於106年12月8日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於107年4月9日召開公聽會,5月24日進行詢答。

私立大專校院得有效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之轉型,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發揮專屬辦學專長,發展多元面向。

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大專校院,加強監督管控機制;包括:校產強制信託,增加學校法人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財務監督機制,限期完成退場程序等;期使退場學校學生得於原學校畢業。

轉型退場基金設置法制化,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順利轉型或退場;並強化學校轉型或退場後原有校產之監督機制,以維持公共性。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107年5月24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070283B號令修正發布。

為防止學校無預警退場,該原則由註冊率、欠薪、人事、財務、教學品質查核及法制面等面向篩選專案輔導學校。

教育部對每所專案輔導學校籌組輔導小組,輔導學校如有明確改善情形,將降低列管密度或解除列管;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停止獎補助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6年6月5日訂定發布

重點包括明定基金用途、基金管理會之組成編制、任務及運作方式;基金保管及運用應注意之原則;基金之編製、審議、執行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設置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

106年12月5日訂定發布。

明定基金管理會組織及運作等規定;補助及融資適用對象、範圍用途及額度等規定;融資期限、擔保條件等融資相關規 定;補助及融資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等規定;補助款及融資款撥付作業程序;補助款及融資款查核監督等規定。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會計制度

107年1月5日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法規定訂定,以為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執行之規範。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及「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