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檢察業務」科目預算數合計11億461萬5千元,決算數合計9億537萬4千元,執行率81.96%,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另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科目預算數120億7,469萬7千元,決算數120億3,836萬元,執行率99.70%,係辦理矯正機關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及假釋審查等業務。近年(102年度至106年度,以下同)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仍有改善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近年各地檢署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之比率趨減,106年度略增,惟未達往年水平
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揆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詳附表1),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超逾5萬人外,餘概自101年度之4萬8千餘人,減為105年度之4萬3千餘人,106年度略增為4萬6千餘人,惟未超過5萬人;又緩起訴處分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自102年度之18.4%,降為105年度低點之15.2%,106年度略回升至15.9%,惟仍未達102年度至104年度(17%以上)之水平。
附表1: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2
103
104
105
106
偵查終結察件
之有犯罪嫌疑人
264,630
278,352
281,447
285,983
293,711
緩起訴處分人數
48,747
51,427
47,743
43,482
46,818
緩起訴處分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
18.4%
18.5%
17.0%
15.2%
15.9%
※註:1.資料來源,106年法務統計年報。
2.地檢署偵查終結對有犯罪嫌疑人之處分,包括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及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等。
(二)假釋總核准比率概呈上升趨勢,惟撤銷假釋人數亦增加
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需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再經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觀察102年度至106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假釋核准及撤銷假釋情形(詳附表2),鑑於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核准比率自44.2%增加為52.3%,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比率亦自77.9%增加為82.7%,致假釋總核准比率自34.4%攀升為43.2%(增加8.8個百分點);惟同期間撤銷假釋人數自1,614人大幅成長為2,312人(增幅43.25%),致最終假釋出獄人數仍維持在1萬1千餘人,尚無明顯變動。
附表2:102年度至106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假釋及撤銷假釋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2
103
104
105
106
提報監獄假釋
審查委員會人數A
30,725
31,216
30,697
29,639
26,890
函報法務部申請
假釋人數B
13,578
13,564
13,923
14,720
14,062
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核准比率B/A
44.2%
43.5%
45.4%
49.7%
52.3%
法務部假釋複審
核准人數C
10,583
10,963
10,800
11,861
11,623
法務部假釋複審
核准比率C/B
77.9%
80.8%
77.6%
80.6%
82.7%
假釋總核准比率C/A
34.4%
35.1%
35.2%
40.0%
43.2%
撤銷假釋人數
1,614
2,025
1,926
1,902
2,312
假釋出獄人數
11,005
11,384
11,054
11,426
11,560
※註:1.資料來源,106年法務統計年報。
綜上,106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315人,較核定容額5萬6,877人,仍超收5,438人,超額收容比率達9.56 %。為紓解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允可研謀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觀察102年度至106年度執行情形,顯示未來仍有進一步完善空間,各主政機關允可審酌情形研謀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