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五、允可研謀酌情善用對犯罪人之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以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允可研謀酌情善用對犯罪人之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以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檢察業務」科目預算數合計11億461萬5千元,決算數合計9億537萬4千元,執行率81.96%,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另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科目預算數120億7,469萬7千元,決算數120億3,836萬元,執行率99.70%,係辦理矯正機關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及假釋審查等業務。近年(102年度至106年度,以下同)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仍有改善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近年各地檢署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之比率趨減,106年度略增,惟未達往年水平

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揆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詳附表1),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超逾5萬人外,餘概自101年度之4萬8千餘人,減為105年度之4萬3千餘人,106年度略增為4萬6千餘人,惟未超過5萬人;又緩起訴處分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自102年度之18.4%,降為105年度低點之15.2%,106年度略回升至15.9%,惟仍未達102年度至104年度(17%以上)之水平。

附表1:102年度至106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2

103

104

105

106

偵查終結察件

之有犯罪嫌疑人

264,630

278,352

281,447

285,983

293,711

緩起訴處分人數

48,747

51,427

47,743

43,482

46,818

緩起訴處分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

18.4%

18.5%

17.0%

15.2%

15.9%

※註:1.資料來源,106年法務統計年報。

2.地檢署偵查終結對有犯罪嫌疑人之處分,包括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及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等。

(二)假釋總核准比率概呈上升趨勢,惟撤銷假釋人數亦增加

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需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再經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觀察102年度至106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假釋核准及撤銷假釋情形(詳附表2),鑑於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核准比率自44.2%增加為52.3%,法務部假釋複審核准比率亦自77.9%增加為82.7%,致假釋總核准比率自34.4%攀升為43.2%(增加8.8個百分點);惟同期間撤銷假釋人數自1,614人大幅成長為2,312人(增幅43.25%),致最終假釋出獄人數仍維持在1萬1千餘人,尚無明顯變動。

附表2:102年度至106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假釋及撤銷假釋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2

103

104

105

106

提報監獄假釋

審查委員會人數A

30,725

31,216

30,697

29,639

26,890

函報法務部申請

假釋人數B

13,578

13,564

13,923

14,720

14,062

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初審核准比率B/A

44.2%

43.5%

45.4%

49.7%

52.3%

法務部假釋複審

核准人數C

10,583

10,963

10,800

11,861

11,623

法務部假釋複審

核准比率C/B

77.9%

80.8%

77.6%

80.6%

82.7%

假釋總核准比率C/A

34.4%

35.1%

35.2%

40.0%

43.2%

撤銷假釋人數

1,614

2,025

1,926

1,902

2,312

假釋出獄人數

11,005

11,384

11,054

11,426

11,560

※註:1.資料來源,106年法務統計年報。

綜上,106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315人,較核定容額5萬6,877人,仍超收5,438人,超額收容比率達9.56 %。為紓解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允可研謀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觀察102年度至106年度執行情形,顯示未來仍有進一步完善空間,各主政機關允可審酌情形研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