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七、9成矯正機關收容人月均勞作金低於千元,且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矯正機關不同作業項目差異甚鉅,允宜審酌研訂合理之勞作金給付標準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含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七、9成矯正機關收容人月均勞作金低於千元,且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矯正機關不同作業項目差異甚鉅,允宜審酌研訂合理之勞作金給付標準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陳如慧

矯正基金106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勞作金決算數3億7,036萬2千元(內含代扣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9,259萬1千元),係給付收容人從事作業之勞作金。惟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矯正機關不同自營作業項目收容人每月所獲勞作金差異甚大,謹說明如下:

(一) 104年度至106年度收容人勞作金逐年成長,然逾9成之矯正機關收容人月均勞作金低於1千元

監獄行刑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同法第33條第1項又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據此,各監所依各作業項目實際發生之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後金額,計提50%勞作金按月給付收容人,惟收容人實得金額尚需扣除提撥之25%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揆103年度至105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勞作金給付總額(含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分別為3億4,957萬5千元、3億5,893萬2千元及3億7,036萬2千元,2年間增加2,078萬7千元(增幅5.95%),概呈穩定成長趨勢(詳附表1)。

惟檢視每年約3億餘元之收容人勞作金實際核發情形(詳附表1),扣除提撥25%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每年約8至9千餘萬元後,104年度至106年度46個從事作業之矯正機關中,僅金門監獄、明德外役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之收容人(平均)每月領取數額(簡稱月均勞作金)高於1千元,餘43個矯正機關月均勞作金均低於1千元(占比達93.48%)。

附表1:104年度至106年度矯正機關月均勞作金之金額級距分布表

單位:個

年度

級距分布

104

105

106

2,001元以上

2

1

1

1,501元至2,000元

2

2

1,001元至1,500元

1

501元至1,000元

25

13

13

500元以下

18

30

30

合計

46

46

46

收容人勞作金給付總額(含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新臺幣千元)

349,575

358,932

370,362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2.上表矯正機關月均勞作金為扣除25%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實際核發金額。

(二)不同矯正機關或不同自營作業項目收容人月均勞作金差異頗鉅

另觀察104年度至106年度各矯正機關收容人所獲月均勞作金,各年度最高者分別為金門監獄1,506元、八德外役監獄2,166元及八德外役監獄3,314元,最低者分別為新竹看守所235元、花蓮看守所178元及花蓮看守所175元,最高最低二者相差為6.41倍、12.17倍及18.94倍(詳附表2),顯示不同矯正機關收容人月均勞作金差距甚大。復以屏東監獄為例,比較104年度至106年度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月均勞作金分配情形,屏東監獄以自營作業釀造科收容人月均勞作金最高,約1萬2千餘元至2萬2千餘元間,自營作業農作科收容人月均勞作金最低,約200餘元至500餘元間,104年度至106年度二者相差分別達65.11倍、49.08倍及39.96倍 (詳附表3)。爰此,顯示同一矯正機關不同自營作業項目收容人月均勞作金差異亦甚鉅。

附表2:104年度至106年度最高及最低月均勞作金之矯正機關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

級距分布

104

105

106

最高月均勞作金機關

金門監獄

八德外役監獄

八德外役監獄

最高月均勞作金金額

1,506

2,166

3,314

最低月均勞作金機關

新竹看守所

花蓮看守所

花蓮看守所

最低月均勞作金金額

235

178

175

最高最低相差倍數

6.41

12.17

18.94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2.上表矯正機關月均勞作金為扣除25%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實際核發金額。

附表3:104年度至106年度屏東監獄不同自營作業項目最高及最低月均勞作金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

矯正機關及作業

104

105

106

屏東

監獄

釀造科

22,212

12,811

22,976

農作科

336

261

575

相差倍數

65.11

49.08

39.96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2.上表矯正機關月均勞作金為扣除25%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實際核發金額。

綜上,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76點揭示:「對於受執行人之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之制度。」惟現行不同矯正機關,及同一矯正機關參與不同作業項目之收容人所獲月均勞作金差異可達數十倍,且部分矯正機關收容人勞作金給付額偏低,易生不平之心,恐與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及養成勤勞習慣等之作業目的未盡相符,主管機關允宜依作業項目繁簡難易程度,審酌研訂合理之勞作金給付標準。

(分機:1932 陳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