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106年度「銷貨收入-給水銷貨收入-灌溉收入」編列5,778萬4千元4,用以收取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分擔集集攔河堰、石岡壩營管費用,惟當年度並未實際收取,且該三農田水利會以財務拮据等理由多年未繳交,累積欠繳金額已達8億8,473萬7千元。經查:
(一)集集攔河堰、石岡壩營管費用收取緣由
1.依據水利法第89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此,基於建設效益共享及使用者付費精神,水利署爰規劃由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分擔集集攔河堰、石岡壩農業用水之營管費用(即分擔維運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等),以減輕基金財務負擔。
2.依據水利署所訂「集集共同引水計畫營管費用分擔及原水單價計算」及「集集攔河堰營管費用分擔及原水單價計算檢討」,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應繳納集集攔河堰營管費用,91至96年度間每年為6,155萬6千元,自97年起每年降為3,697萬1千元。
3.另經濟部98年12月亦發函規範,台中農田水利會應繳納石岡壩營管費用,每年收取金額為2,081萬3千元。
(二)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欠繳概況及基金處置情形
詢據水利署有關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欠繳概況及基金處置情形,說明如下:
1.彰化及雲林農田水利會以財務拮据,無法負擔等,自91年開始收費起均未繳納集集攔河堰營管費用,迄106年底止合共欠繳7億3,904萬6千元。
2.台中農田水利會91至98年度均依所訂分擔金額繳納石岡壩營管費用,惟該會自100年起未再繳交,101至106年底止累計欠繳費用為1億4,569萬1千元。
3.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已召開多次研商會議並函請三農田水利會儘速提送分期繳納營管費用計畫;惟各水利會以農田水利會係屬公法人非營利機構,及為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德政允應免徵等為由,仍未提送分期繳納營管費用計畫,鑒於全國水利會將於109年10月改制成公務機關,將配合農田水利會組織變革持續研議協商相關繳納作業。
綜上,有關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分擔集集攔河堰、石岡壩農業用水之營管費用,截至106年底止累計欠繳金額已高達8億8,473萬7千元,鑒於水資源作業基金為我國水資源建設之重要財源,允宜賡續積極與彰化、雲林及台中農田水利會之協商及催繳作業,以維基金權益。
(分機:1928 施岑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