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基金來源1億7,836萬9千元,決算數為1億7,949萬8千元,達成率100.63%;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2億9,270萬1千元,決算數為3億493萬元,執行率104.18%;收支相抵後,決算數短絀1億2,543萬2千元。經查:
(一)101年度起至106年度連續6年短絀,104年度每年短絀3億餘元至4億餘元,106年度短絀金額略減
經濟部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於98年度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因乏其他主要穩定收入來源,常入不敷出,101年度至104年度每年短絀金額介於3億餘元至4億餘元,致基金餘額持續縮減,106年度短絀金額雖降至1億2,543萬2千元,惟該基金餘額已自101年底之16億1,751萬1千元,逐年減至106年底之1億7,138萬5千元,僅為101年底基金餘額之10.60% (詳附表1)。為避免該基金因財務困窘而影響對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協助,行政院已核定該基金業務自107年度起併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辦理。
附表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國庫撥款、本期餘絀及期末基金餘額簡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國庫撥款收入
155,500
139,950
0
0
239,363
175,552
本期餘絀
-439,457
-433,179
-438,725
-306,705
-142,086
-125,432
期末基金餘額
1,617,511
1,184,332
745,607
438,902
296,816
171,385
※註:1.資料來源,摘錄自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101年度至106年度為決算數。
2.本表因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故,存有尾數差異。
(二)監察院曾糾正經濟部未審慎辦理補助計畫,致多項計畫窒礙難行而終止;另106年度新增核定補助案件均未規劃回饋機制
監察院於105年度3月提案糾正經濟部略以:「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由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連年已發生短絀,詎經濟部未加強該基金補助審核機制,對…等地方政府草率提出評估不周之計畫,未予嚴格把關,輕率核定補助,致計畫窒礙難行而告終止,迄今已徒然浪費新臺幣3,088萬餘元公帑,…。」嗣經該部說明,已將各縣市政府之計畫執行能力、承諾與配合事項以及回饋金等,列入106年度補助計畫提案審查項目,以有效管控計畫後續執行進度與品質。
惟審計部又於106年度審核通知事項敘明,中小企業處於106年度新增核定補助案件(計20件),均未規劃回饋機制8,且截至106年底對地方政府之318 件補助計畫中,僅101及102年度各1件具回饋機制,約占0.63%,累計收取地方回饋金133萬餘元,顯見現行獲補助計畫中提出回饋金機制之件數及獲益甚微,鼓勵地方政府執行回饋機制成效仍未見改善。
綜上,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未建立有效回饋機制,致年年收支短絀,又未妥慎審核補助計畫,致基金短絀情形加劇,嚴重影響基金存續,有失允當,雖該基金自107年度起已併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仍應檢討改善。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