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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六、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底商港服務費催收款項較前一年增加,允宜賡續檢討精進相關徵收及催繳作業,以維基金財源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交通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底商港服務費催收款項較前一年增加,允宜賡續檢討精進相關徵收及催繳作業,以維基金財源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叢宏安 黃怡娟

106年度航港建設基金決算平衡表之「其他資產-什項資產-催收款項」1億2,185萬9千元,主要為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項1億2,039萬7千元。經查:

(一)商港服務費之徵收規定

1.商港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

2.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辦理。」另規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3.航港局所訂商港服務費呆帳轉銷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未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繳納所積欠之商港服務費、其衍生之滯納金、利息、或行政執行必要費用等。」、「逾期欠費應於清償屆期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是以,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之重要收入項目,並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另商港服務費逾期欠費應於清償屆期6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二)106年底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項較前一年增加

航港建設基金106年底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項達1億2,039萬7千元,尚較105年底之1億301萬5千元增加。詢據交通部航港局對商港服務費徵收及催繳作業相關處理情形略以,該局已針對欠費案件進行全面平信催繳,委託廠商每月辦理300大欠費案件電話催繳作業,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移送作業;關於無法核發繳納單及已核發繳納單但未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多數係屬繳納義務人資料不全因素所致,已協調及強化跨機關資料比對,以改善資料不全問題。

綜上,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之重要收入項目,並為我國建設國際商港之主要資金來源,106年底商港服務費之催收款項達1億2,039萬7千元,尚較105年底增加,航港局允宜強化我國商港服務費之徵收及催繳效率,以維基金財源。

(分機:1916 黃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