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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已逾12年卻無任何成果,宜妥謀因應對策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已逾12年卻無任何成果,宜妥謀因應對策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曾文煌 鍾俊華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均於94年8月以ROT方式招商,俾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已於105年與廠商合意終止契約,鵝鑾鼻活動中心亦於106年依仲裁結果給付廠商賠償金。該等案件自規劃以ROT辦理迄106年底已逾12年卻無任何成果,國防部當通盤檢討其失敗原因,並儘速規劃後續事宜,俾利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經查:

(一)陽明山招待所已與開發商合意解除契約,惟後續房地運用仍須與台北市政府協商

國防部前於94年與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辦理陽明山招待所ROT案,依約應於96年2月開始營運,惟開發整修施工期間因受內政部95年頒布「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影響,新增「開發計畫」審核程序,爰需區分「開發計畫書」、「溫泉開發使用現況書」及「溫泉水權狀展延期限」等事項,應分別報送各主管機關審查。該等開發計畫書件雖於103年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然因本促參案履約期間已於104年8月屆滿,開發商美麗華公司爰提出終止契約之主張,案於105年9月經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決議契約終止,資產依現狀返還,雙方不得相互求償。據國防部說明,因陽明山招待所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機關用地」,依現行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恐無法再以促參方式辦理委外,而本案土地權屬臺北市政府,後續招待所土地及建築物之運用,仍需再與其協調。

(二)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國防部已支付2千餘萬元賠償金,後續仍規劃按促參程序重新辦理招商

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國防部係於94年與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履約期間25年,依約應於98年完成整(擴)建並開始營運,惟因上揭內政部95年新頒處理原則,承商各項開發事宜因需經行政審查而有所阻滯,鑑於承商未能於98年依約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約辦理契約中止程序,並於103年循民事訴訟求償新臺幣1,846萬餘元,然承商以該案未完成交付係屬「不可抗力」事件,提付以仲裁方式處置,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4年8月6日完成仲裁判斷:「國防部應給付承商2,116萬8,353元,及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屏東地方法院亦於105年11月判決仲裁程序無誤,國防部爰於106年3月依仲裁結果給付相關費用。依國防部說明,本案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乙種旅館用地」,依法可對外經營旅館,後續仍將規劃採ROT促參經營方式辦理。

(三)前揭ROT案執行迄今已逾12年卻無任何成果,國防部允宜通盤檢討其失敗原因

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應以成本及效益為指標,其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檢討並為適當處理:(一)閒置或低度利用。(二)非業務必要之建置或使用。(三)不經濟使用。」前揭兩案國防部自94年與承商簽訂ROT契約迄今已逾12年而無任何具體成果,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均無法實現。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解約後,後續規劃恐均需從頭開始,國防部當通盤檢討其失敗原因,避免再重蹈失敗覆轍。

綜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迄今已逾12年卻均無任何成果,致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均無法實現,國防部當通盤檢討其辦理失敗之原因,並督導後備指揮部儘速提出後續處置作業,俾利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

(分機:1924 曾文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