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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依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受理不同意改建眷戶補償款之申請案件,惟截至106年底已結案比率未及3成,允宜儘速妥善調處,俾利如期落實修法意旨 日期:107年11月 報告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依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受理不同意改建眷戶補償款之申請案件,惟截至106年底已結案比率未及3成,允宜儘速妥善調處,俾利如期落實修法意旨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曾文煌 鍾俊華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下稱眷改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其他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舊有房舍處理費」科目編列「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款」預算數2億1,000萬元,決算數1億4,552萬7千元,執行率69.3%,已結案件數55件,占不同意改建眷戶數242戶之22.73%。截至106年底,國防部受理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22條之1規定之不同意改建眷戶申請補償款案件已結案比率未及3成,謹說明如次:

(一)國防部配合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修法之相關措施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27號解釋之意旨,為保障眷戶之基本居住權益,解決眷村改建過程中衍生之爭議,105年11月30日公布之眷改條例第22條之1明定,針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國防部以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由眷改基金依地方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支付補償款,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在補償項目方面,依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2規定,係以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人口搬遷補助費及自動搬遷獎勵金為限。

針對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款,依據國防部規劃之處理期程,考量年度作業能量及相關法令法制作業期程,預計於106年度至107年度期間安置完畢。自眷改條例第22條之1於105年11月底公布施行後,國防部已於106年6月底寄發書面通知不同意改建眷戶,並於同年7月起採取逐戶說明,並視情況安排各層級主官(管)與眷戶面對面溝通。

(二)截至106年底,經國防部派員溝通後已有173戶同意配合搬遷,其中已結案戶數僅55戶,占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比率未及3成

根據眷改基金提供統計資料,截至106年底,經國防部就眷戶資格重新確認後,有關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合計242戶(詳附表1)。在地理位置分布上,以眷村較密集之高雄市戶數最多,分布在12個眷村計179戶(占比73.97%),屏東縣32戶(占比13.22%)居次。截至106年底,同意配合搬遷戶數者計173戶,惟其中僅55戶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並領取補償款,占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比率未及3成,且與預定目標80戶仍存有相當落差。

綜上,截至106年底,眷改基金針對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眷戶之處理進度未如預期,國防部允應依預定時程儘速積極調處,俾利如期落實修法意旨。

(分機:1912 黃彥斌)

附表1:截至106年底眷改條例第22條之1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分布及處理情形表 單位:戶

縣市別

眷村別

不同意改建戶數

已配合搬遷戶數

拒不配合戶數

已結案戶數

程序進行中戶數

小計

高雄市

果協新村

6

0

1

1

5

宣武新村

1

0

0

0

1

商協新村

1

0

0

0

1

莒光三村

19

0

13

13

6

海光四村

16

5

11

16

0

崇實新村

18

4

9

13

5

自助新村

1

0

0

0

1

合群新村

11

1

6

7

4

明建新村

94

33

52

85

9

自治新村

5

5

0

5

0

成功村

1

0

1

1

0

樂群村

6

0

6

6

0

高雄市

小計

179

48

99

147

32

屏東縣

共和新村

32

3

11

14

18

臺南市

精忠九村

8

1

1

2

6

慈光九村

1

0

0

0

1

精忠三村

4

1

3

4

0

影劇三村

2

1

1

2

0

臺南市

小計

15

3

58

7

新北市

江陵新村

1

0

0

0

1

慈德三村

1

1

0

1

0

台貿八村

10

0

0

0

10

新北市

小計

12

1

0

1

11

桃園市

建國廿村

1

0

0

0

1

臺北市

九號基地

1

0

1

1

0

臺中市

南京新村

1

0

1

1

0

宜蘭縣

金陵新村

1

0

1

1

0

合計

242

55

118

173

69

※註:1.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