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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技職教育發展及近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一、技職教育發展進程及技職法相關規定 日期:108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技職教育發展及近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技職教育發展概況及近10年重大計畫辦理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歐婉如

(一)技職教育發展進程

1.各年代技職教育發展過程

技職教育提供大量優質基礎建設技術人力,與我國經濟發展息息相關,係造就現今社會進步與繁榮重要動力(詳附圖2-1)。

附圖2-1:各年代技職教育與經濟發展之關聯

※註:1.資料來源,引用自教育部出版品「點亮技職之光」P6。

2.技職教育改革概況

(1)80年代為提升教育機會,政府著手進行教育改革,85年12月之「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提出教育鬆綁及暢通升學管道等基本方針,教育部配合提出擴大大學就學機會、適度增加招生容量之執行方向。有關技職教育重大變革,依89年提出之技職教育白皮書包括建立技職教育完整體系、擴增高等技職教育、彈性調整技職系科及推動綜合高中等措施,除鼓勵辦學績優之專科學校升格改制外,並自89學年度起取消高職聯招考試入學,90學年度則實施「高職及五專多元入學方案」、「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是以,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迅速擴增,由85學年度10所大幅增加為90學年度67所,96學年度達到最多78所,迄107學年度則減為71所。

(2)技職教育經大規模變革卻逐漸喪失原有優勢及特色,基此,90年代政府為強化技職教育之學用合一,特別注重產學合作以培育產業人才;其中91年成立6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係技專校院與產業間重要聯繫平台,並自102年推動「產業學院計畫」,由企業與技專校院共同規劃實作課程及實務實習,幫助學生完成就業實務訓練,結業後亦得為合作企業所用;而95年起實施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則係整合高職、五專與技專校院之縱向進修管道,並與產業界合作,期能培育符應產業需求之技術人才及兼顧學生就學與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另為配合我國產業發展、縮短產學落差及平衡人力供需,自99年至106年推動第一期及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方案(計畫),實施內容主要包括完備技職教育相關法規、調整系科以對應產業需求、更新技職校院教學設備及落實專業證照制度等,旨在鏈結產業需求及使學生具有立即就業能力。

(3)近年面對升學主義盛行及少子女化衝擊,技職教育發展愈趨學術化;政府為確立技職校院定位,104年制定技職法,除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權責外,尚規範技職教育課程之銜接機制及技職校院教師實務教學能力,期能向下扎根及縮短學用落差,以利技職教育永續發展。另教育部業依技職法規定訂有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綱領(106年訂定、108年修正),揭櫫建立彈性技職教育體系、強化課程體系與實作能力養成、產官學訓協力培育技職人才等3項目標,期能培育具備實作力、創新力及就業力之專業技術人才。

(4)另103年8月施行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對中等技職教育影響重大,該法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係採自願、非強迫及免試入學為主,而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其餘各類型學校均得設群、科及學程,即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亦得經核准設置技職群科;至免學費方案,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所訂,103學年度起逐年實施高職(含五專前3年)免學費,而就讀高中且家庭年所得在148萬元以下學生亦免學費。

(二)技職教育未來發展面向及相關法規規範

按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綱領指出技職教育未來發展方向,包括精準之人才培育、務實之產業實習機制、證照制度效益之提升、彈性之職業繼續教育及完善之產官學訓協力培育機制等,簡言之,旨在縮短學用落差與加強產學合作及實務連結。茲就縮短學用落差之人才總量控管、加強產學合作之方式及建教生權益保障、強化實務連結之技職師資及教學環境改善,概述技職法及相關法規規範如下(詳附表2-1):

附表2-1:技職教育未來發展面向及相關法規規範

未來發展面向

技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規則相關規範

縮短學用落差

★有關人才總量之控管,依技職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技職教育相關資料之調查及統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人才需求相關資料,並提供產業人才需求調查及推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1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

1.98年間依大學法第12條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旨在維持基本教學品質,並作為教育部審核各大學增設及調整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依據。

2.為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任教權益,102年間訂定「技專校院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及調整審核要點」,旨在引導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增設調整得有效符應國家整體產業人力培育需求。

加強產學合作

★有關產學合作方式,依技職法第12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得開設相關實習課程,而校外實習課程,需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另為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高級中等學校得專案核定辦理專班;而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而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102年間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該法明定建教生訓練時間及生活津貼,旨在保障建教生權益,以提升職業教育品質。

1.為推動產業與技專校院協作實務教學及實作學習,與鼓勵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及產業學院計畫,分別於94年間、96年間及102年間訂定「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與「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2.95年間依大學法第38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4條訂定「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目前改為「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旨在鼓勵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俾發揮產學雙方最大效益及配合國家教育與經濟建設發展需要。且由於目前尚未訂定大專校院建教合作專法,是以,學校與合作機構之學生校外實習亦按該辦法及實習契約規定辦理。

強化實務連結

★有關技職教育師資,依技職法第14條規定,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另依技職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1.為應技職法實施,104年起陸續訂定「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等配套辦法,俾強化技職校院師資與實務之連結。

2.為協助技職校院改善教學環境及縮短教學實作設備與業界落差,於102年及106年分別實施「技專校院設備更新-再造技優計畫」及「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並訂定相關補助要點俾供執行依據。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網站及法源法律網,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