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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邊境管理體系暨相關議題之探討

陸、附錄 日期:108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邊境管理體系暨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陸、附錄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高振源 魏安國 鄧凱文

附錄一、出入境管理及安全檢查之執法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一、移民署

移民署為我國國境安全管理之主要機關,依其業務主管執行包括:

(一)入出國查驗: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職司我國各機場、港口旅客入出境之安全管理工作,駐點分布松山、桃園、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臺東、花蓮、金門及澎湖等10 座機場,及基隆、臺北、臺中、麥寮、布袋、安平、高雄、花蓮、和平、蘇澳、澎湖馬公、金門水頭及料羅、馬祖福澳及白沙等15座港口。主要任務係執行旅客證照查驗,防止不法人士持用偽(變)造及冒領(用)護照非法闖關偷渡,以維護國境安全,兼顧為民服務與效能,形塑國家良好形象。

(二)國境資訊科技運用: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建置旅客相關資訊系統,將國境防線延伸至航班抵達前,有效事前篩濾入境、出境及過境之管制對象,俾供預作防範與處理。另自104 年8月1 日起於全國各主要入出境機場港口全面實施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臉部特徵與指紋)之錄存及比對作業,以避免外來人口冒用他人身分入出境。復於105年1月4日啟用「偽變造護照辨識比對系統」,建立各國護照樣本庫,可協助比對護照細部防偽特徵、強化新進人員辨識偽變造護照能力,使驗照藏於無形。為提供國人及具居留身分之外來人口(具永久居留身分或具居留身分且取得多次重入國許可證者)便捷之通關服務,運用臉部與指紋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建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旅客只需事前申請註冊即可使用,通關時間僅需12秒,同時亦為便捷外來旅客通關效率,節省出境查驗人力,於高雄國際機場建置外來人口出境快速查驗閘門,並自105年9月1日啟用。另桃園機場一期航廈亦於107年2月11日起進行測試,有效提升外籍旅客出國通關效率。

(三)國境通關服務:為方便經常來臺之外來人士查驗通關,設有專屬快速查驗通關櫃檯,提供由經濟部推薦或1年來臺3次以上之外籍商務人士、持亞太商務旅行卡、學術及商務旅行卡、梅花卡、國際人才白金卡及就業金卡旅客,使用專檯查驗通關;另為配合行政院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方針,針對嬰幼兒、年長或行動不便者,設有「行動不便與攜帶嬰幼兒」專檯,讓旅客方便通關。

(四)國境人蛇查緝:為加強查緝人蛇利用我國過境轉機偷渡其他國家不法行為,針對往來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及歐洲等國之過境班機,規劃於候機室及過境室等場所實施查察作為,發現可疑旅客立即盤查與核對身分,以防杜轉機偷渡。

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依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

(八)執行及監督航空站民用航空保安事宜,防制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及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航警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及監督。

附錄二、邊境防疫檢疫之執法機關-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一、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六)屠宰場登記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九)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一O)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一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一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一三)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一四)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人員之訓練。

(一五)其他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事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度特別針對非洲豬瘟及108年度特別針對秋行軍蟲執行全面防疫業務。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疾病管制署前身係41年依世界衛生組織專家來臺考察建議,整併當時「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及「臺灣省衛生試驗所」為「台灣血清疫苗製造所」,負責血清疫苗之研製供應。經多次組織重整,於77年9月30日與前身為瘧疾研究中心之臺灣省傳染病研究所合併為「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負責傳染病檢驗及相關研究發展。60年「衛生署」成立,下設「防疫處」,負責傳染病防治政策規劃。另原分布於臺灣本島北、中、南、東及離島專司國際及國內傳染病檢疫工作之10個檢疫所(含2分所),於78年7月1日合併為「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為使傳染病防治工作事權統一,整合行政院衛生署防疫處、預防醫學研究所及檢疫總所2單位,於88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0年7月12日再併入原由「行政院衛生署慢性病防治局」執行結核病防治之公共衛生業務,自此全國傳染病之預防、管制、監測及檢驗等業務全數由該局統籌負責。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啟動行政院及所屬行政機關之組織調整,於102年7月23日改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年度該署主要特別針對東南亞國家之屈公病、茲卡、登革熱等蟲媒傳染病執行全面防疫業務。

附錄三、食藥署有關輸入食品及藥物之規範

我國仰賴輸入食品及原料藥眾多,當前全球化及自由經濟發展盛行,我國約7成之食品係仰賴進口,顯示進口食品在國人日常飲食中扮演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另據財政部統計,107年醫藥品出口僅5.20億美元,然進口額高達38.65億美元。基此,對於輸入我國之食品、藥品,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等相關法規進行管理。茲按食品及藥品輸入規範及流程說明如下:

(一)食品部分:

1.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辦理輸入查驗(包含書面文件審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經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

2.該署食品組職司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研擬,並由北、中、南區管理中心負責輸入查驗,暨督導各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市售產品流通、稽查與查核。另研究檢驗組協助各區管中心於邊境查驗委外檢驗結果有疑義之送驗案件進行檢驗,如食品中未知著色劑之檢驗等,並協助區管中心配合輸入國內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邊境查驗措施,以強化邊境非基改食品原料之進口管理。

(二)藥品部分:

1.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另藥品製造業者,得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藥,經核准發給進口同意書,始得輸入。該署藥品組負責藥品許可證及同意文件申請案之審查。

2.藥品於輸入時,財政部關務署則依申報之貨物進行報單之電子單證比對、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

3.另針對輸入原料藥及自用原料藥,該署於107年8月22日公告修正「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部分條文,由該署區管中心進行抽查檢驗,於邊境以拉曼光譜儀快速檢測;倘無法於邊境以檢測儀器快速判定,業者得書立切結書,提供符合規定之存置地點,並切結負保管責任,再派員到場檢驗。另研究檢驗組協助擴增及完備區管中心執行藥品原料藥邊境查驗手持式拉曼光譜儀之藥品原料藥、毒品及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拉曼光譜資料庫,以加速邊境查驗流程,並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之目的。

附錄四、關務署有關海空運貨物、旅客入境及出境查緝流程及抽查比率及旅客攜帶物品之規定

一、海運貨櫃及空運貨物查緝流程及抽查比率

驗貨員依關稅法第23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主管批註查驗注意事項及電腦提示之應審應驗原因,查驗實到貨物與報單申報內容是否相符及有無夾藏。倘有疑慮,利用X光機及緝毒犬等輔助工具確認,必要時報經主管核可後,施以破壞性查驗。至抽查比率,詢據關務署表示,海關以電腦及人工100%雙重過濾海運貨櫃及空運貨物申報資料,篩選鎖定高風險進出口廠商及貨物執行查緝,世界各國海關均將確實抽查比率列為機密,目前如以報單計,海運貨櫃及空運貨物核定人工查驗比率約為5%至10%左右,並隨高風險地區及貨物性質等風險因子評估情形變動增加。

二、旅客入境及出境通關流程、規定及抽查比率

(一)入境部分:入境旅客所攜行李內容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選擇由綠線檯(免申報檯)通關,檢查關員視情況予以抽驗或免驗放行,經抽驗之行李如發現有管制品、應稅品或限制輸入之物品,則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行李內容如有應向海關申報事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經由紅線檯(應申報檯)通關,檢查關員查驗後依規定予以免稅(或課稅)放行、存關退運或扣押。

(二)出境部分:出境旅客如有應申報事項,應先向海關出境服務檯或行李課稅處辦理申報事宜,其向航空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後,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皆須經過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如無可疑物品則予放行;如有可疑物品,則通知海關予以詳查,查核結果屬正常行李則予放行,如有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則依規定辦理扣押或退運。

(三)抽查比率:107年入境旅客數為2,748萬5,409人次,各關綠線檯手提行李抽查數合計為147萬8,240次(件),抽查比率約5.38%。

三、入出境旅客攜帶物品規定

(一)菸品及酒類:

1.免稅數量(入境):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2.限量規定(入境):酒類5公升;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如超過限量規定,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

3.出境時,攜帶菸酒類產品如總價值未逾美金2萬元者,不須向海關申報。

(二)防範洗錢之物品:

洗錢防制法新法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後,入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及黃金等物品,若超逾限量(詳附表1),現鈔超額部分將被沒入,至於非現鈔類之洗錢防制物品(無記名有價證券、黃金或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價額之罰鍰。

附表1:入出境旅客攜帶防範洗錢物品之規定

項目

規定

新臺幣

旅客入境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申請核准,持憑向海關申報,經查驗後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出境同入境規定。

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出境同入境規定;但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

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境超過等值美幣 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出境同入境規定。

有價證券

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出境同入境規定。

黃金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出境同入境規定,惟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經濟部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出境同入境規定,惟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提供,本研究彙整。

附錄五、海(岸)域執法機關業務簡介

一、海巡署

為我國海(岸)域之主要執法機關,重點工作為海(岸)域地區犯罪偵防、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安全檢查。海(岸)域執法範圍包括海岸線、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公海等。為了遂行其海(岸)域執法主要任務,還相繼制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並分別與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環保署、農委會,及警政與消防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舉凡有船舶進出國內港口及國際商港,均設有海岸巡防機關相關單位負責執行船舶及人員進出港安全檢查工作,以遏阻不法。另海巡人員於執行有關查緝走私及非法偷渡勤務時,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會同主管機關或單位人員,對違法行為得實施蒐證、逮捕、移送或扣押等程序並通報相關機關處理,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詳附表1)。

附表1:查緝走私及非法偷渡等不法行為通報處理程序

法令依據:

1.海岸巡防法第4及5條

2.海關緝私條例第3、4、6、16、16條之1、36及37條

3.懲治走私條例第2、3、7及12條。

4.國家安全法第6條

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5條第1款、18、28條之1、79及80條

6.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及74條。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8.菸酒管理法第45至48條。

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及7條第1項。

通報處理程序:

1.走私菸酒: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刑事罰者,逕移地檢署偵辦,菸酒等物品依地檢署指示移由各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理;僅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者,移送菸酒主管機關辦理查扣。

2.槍砲械彈等類:全數送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後,併同鑑定結果入地檢署贓物庫。

3.毒品:查獲毒品時應依毒品類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罌粟、罌粟草、古柯、大麻等八項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第二、三、四級毒品送刑事警察局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檢署囑託之鑑定機關檢驗,並將其結果函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涉嫌人為未成年則送少年法庭)。

4.農漁畜產品(含動物活屠體):屬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所列品項者送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屏東或澎湖縣農會及通知該管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處理;非屬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所列品項者,移交海關處理。

若查獲活(屠)體動物及畜產品,應通報農委會防疫檢疫局處理。若查獲漁產品:應依農委會漁業署非自行採捕漁獲之認定標準處理。若為保育類動植物,應通知農委會林務局協助鑑定處理。

5.其他物品(非第4項):送海關處理。

6.查緝非法入出國:完成案件移送書及解送人犯報告書後,將嫌犯解送司法機關偵辦,並報請檢察官指示交予移民署專勤隊收容。

※註:1.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供。

二、海軍

海軍戰時對外作戰防衛領海主權,平時整備訓練維持戰力隨時準備作戰,故海軍主要以海上防衛為考量。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7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另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故基於政府一體之原則,海軍與海巡署簽訂「海上任務綜合支援協定書」,協同執行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維持海域治安、海難救助、漁業巡護與防止海上不法事件,並依需求協助教育訓練、各項演訓任務及有關後勤技術支援等項目(詳附表2)。

附表2:國防部執行各項重大演訓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支援情形表

年度

海軍

空軍

演習訓練任務

支援次數

演習訓練任務

支援次數

103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防空武器射擊

13

空對面實彈射擊

8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104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防空武器射擊

14

空對面實彈射擊

8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105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防空武器射擊

19

空對面實彈射擊

8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106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防空武器射擊

22

空對面實彈射擊

8

三軍聯合精準飛彈射擊

4

107

海強操演

4

防空武器射擊

21

海空軍飛彈射擊訓練

4

空對面實彈射擊

8

108

海空軍飛彈射擊訓練

4

空對面實彈射擊

4

合計

28

149

※註:1.資料來源,國防部提供,本研究彙整。

2.資料截至108年度3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