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所稅之減免利益,高所得者獲益較多,復對累進稅率之量能課稅造成抵銷效果,稅式支出公平性之量化評估,允宜賡續精進強化
綜所稅之稅式支出主要為免稅額與扣除額,係為維持基本生活與衡量納稅能力,旨在合理減輕人民負擔,以實現量能課稅。惟依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630萬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約5.94兆元,列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約3.73兆元(免稅額約1.51兆元、扣除額約2.22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之比率高達62.79%,已嚴重侵蝕稅基,容有檢討空間。經查:
(一)108年綜所稅之稅式支出金額推估高達1,339.31億元與91年度相當,稅式支出規模居高不下
1.91年度綜所稅稅式支出規模為1,336.07億元,92、93年度分別減少至1,087.83億元及1,191.32億元,主要為91年因捐地節稅案例增多,致捐贈金額大幅增加,財政部於92年限制對政府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申報列舉金額,以適度防杜利用捐地節稅之情形。
2.95年度因CPI上漲幅度4.27%,隨CPI指數調高扣除額及全民健保費核實扣除;97年度大幅調高扣除額,由於扣除額之提高,綜所稅稅式支出規模亦隨之擴增。
3.98、99年度因存款萎縮及利率調降,致存款利息減少,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亦明顯減少,稅式支出金額分別為965.45億元及933.12億元;103年度因平均稅率14.06%較102年度12.29%為高,稅式支出金額增至1,367.71億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因調增幼兒學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以致稅式支出規模持續擴增且居高不下。
(二)綜所稅之租稅減免利益,高所得者獲得較多,惟稅式支出公平性之評價略嫌不足
1.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歷年(99年度至105年度)稅前與稅後所得差距倍數(詳附錄之表11),99年高所得家庭稅前所得為低所得家庭之13.32倍,稅後降為12.05倍,縮小1.27倍;106年度高所得家庭稅前所得為低所得家庭之13.46倍,稅後降為12.19倍,縮小1.27倍,99年度至106年課徵綜所稅縮小所得差距倍數介於1.17倍至1.73倍,顯示綜所稅之課徵有改善所得分配之功能。
2.惟綜所稅之租稅減免利益,高所得者獲得較多,恐對累進稅率之量能課稅造成抵銷效果。觀察近年來(99年度至106年度)進行之稅制調整,除99年度及101年度高所得階層享受之減稅利益占整體未及8成之外,其他年度均高達9成以上;又與應納稅額占比相較,除99年度及101年度,其他年度之減稅利益占比均高於應納稅額占比 (詳附錄之表12),高所得者之應納稅額雖較高,惟相對亦獲得較多之租稅減免利益,顯示近年來進行之稅制調整似未達到改善所得分配效果。
3.然依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7.1.1)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有關所得分配之影響評析略以,以綜所稅申報資料按5 等分位家庭所得差距為指標,現制下最高所得組稅後可支配所得為最低所得組12.1 倍;稅制改革後,經初步試算仍為12.1 倍,爰所得重分配效果並無變化。惟未就各等分位(5等分、10等分、20等分)家庭所得因稅制調整所減少之應納稅額進行量化分析,細膩度略嫌不足。
綜上,我國綜所稅106年度列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總額之比率高達62.79%,已嚴重侵蝕稅基。近年社會各界屢有提高扣除金額、增列扣除項目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考量綜所稅之減免利益,高所得者獲益較多,涉及所得重分配,復對累進稅率之量能課稅造成抵銷效果,爰其稅式支出評估除稅損外,公平性之量化評估允宜賡續精進強化,以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並使綜所稅之公平性更能充分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