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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主管廣播電臺及電視臺營運問題之研析

七、我國數位匯流有關法制作業時程落後,致生OTT TV與電視產業、電信產業等不公平競爭等問題,亟待研謀處理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主管廣播電臺及電視臺營運問題之研析 目錄大綱:參、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蔡檳全

(一)監察院107年度糾正通傳會在數位匯流有關法制作業時程落後

監察院107年10月9日糾正案文指出「通傳會承擔『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之付託,先進國家為因應數位匯流之健全發展,莫不積極進行法制革新,裨益數位經濟時代的發展需求,相對於此,我國在相關法制作為,延宕已久。值此數位匯流影視音跨平臺競爭與合作及上下游產業環境劇烈變化之際,有線電視業者亦正面臨後數位匯流時代通訊傳播產業轉型時刻,通傳會雖已於99年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直至104年底始擬具匯流法制相關立法草案,嗣於106年4月5日提出最新框架性草案,惟對於有線電視與IPTV及OTT TV之規管強度不一,未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且迄未完成通訊傳播事業朝向平臺匯流發展相關法規研修作業,致使現有不合時宜之法規礙難順應匯流時代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之迫切需求,殊有怠失」。

(二) OTT TV與電視產業、電信產業等不公平競爭情形,通傳會允宜積極處理

108年9月26日行政院邀集經濟部、文化部及通傳會共同研商OTT相關事宜,決議通傳會為OTT TV之主政機關。

邇來中國大陸OTT TV委託臺灣業者在臺招募會員及推廣業務,We TV(騰訊)在臺北地區之公車內外裝、公車亭及大樓電梯等處登載廣告等。通傳會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國業者來臺投資須經許可且採正面表列,而中國大陸OTT TV不屬於許可之範圍;該會正研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處理中國OTT TV來臺問題;該會亦要求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OTT TV服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播映、刊登及促銷推廣活動等。

再者,廣播電視法管理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及公共電視,電信法管理中華電信MOD,但目前尚無法令規範OTT TV,以致OTT TV提供之影音內容比起無線電視、有線電視、中華電信MOD等更自由、更有彈性,在吸引觀眾方面具有優勢地位。

綜上,我國數位匯流有關法制作業時程落後,且面臨OTT TV與電視產業、電信產業等不公平競爭等問題亟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