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營廣播電臺得以通案方式向通傳會申請播送廣告之許可,除增加電臺之收(歲)入外,同時可協助政府機關(構)從事政策宣傳
現有中央政府主管之8家公營電臺僅警廣有「政策宣導」之廣告收入,其餘7家電臺均表示受限於廣播電視法第30條不得播送廣告之規定,因此無是項收入。
經函詢通傳會,該會表示現有公營電臺經許可得播送廣告有警廣及臺北廣播電臺,惟限於「政策宣導」廣告;其他公營電臺則未向該會提出播送「政策宣導」廣告之申請。該會曾於104年8月27日通函各公營電臺有關播送廣告之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如下:
1.廣告主為政府機關(構)者:公營廣播電臺播送「政策宣導」內容時,不論有無製作費用等對價關係,均須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宣告其為廣告,且應宣告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2.廣告主為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者:可能按是否收費播送,認定該廣告是否為商業廣告;若屬商業廣告,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播送。
3.廣告主為營利社團法人者:可能認定為商業廣告,因而除受政府託播之廣告外,其餘廣告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播送。
4.公營廣播電臺為符合預算法及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須向本會以通案方式申請播送廣告之許可。
爰此,公營廣播電臺並非所有廣告均不得播送,廣告主為政府機關(構)等,且為播送「政策宣導」內容,公營廣播電臺得以通案方式向通傳會申請播送廣告之許可,除增加電臺之收(歲)入外,同時可協助政府機關(構)從事政策宣傳。
(二)公營電視臺允宜積極拓展節目在OTT平臺上架以增收入
目前部分公營電視臺已積極將節目在國際、國內及大陸地區之OTT平臺上架,惟部分公營電視臺與OTT平臺合作有待加速進行。
相關研究報告顯示,近年電視臺之營業收入及廣告收入均呈下降,且預期未來OTT產業逐年成長,公營電視臺允宜積極拓展節目在OTT平臺上架,除增加觀眾客群及媒體曝光度外,同時可以帶動版權收入及周邊商品收入等。
綜上,公營廣播電臺得以通案方式向通傳會申請播送廣告之許可,除增加電臺之收(歲)入外,同時可協助政府機關(構)從事政策宣傳;公營電視臺允宜積極拓展節目在OTT平臺上架以增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