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於有機農產品於栽種成長時易存有受鄰田汙染之情況,且為提高有機生產效率,農委會爰輔導地方政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或國營事業推動設置有機集團栽培區,透過獨立且大面積區域從事有機栽培,中央政府並提供各項之輔導獎勵措施予以協助。迄108年底有機集團栽培區面積為1,466公頃,占整體有機栽培面積9,536公頃之15.37%,其中公設集團面積935公頃、自營集團531公頃,謹將近年中央政府推動成效及尚待強化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對有機集團栽培區提供多項之輔導措施,其中以投入環境基礎設施改善工程之預算占比最高
農委會自97年度起即利用公有土地輔導設立有機農業專區,除編列預算補助其有機質肥料、改善農機具等產銷設備、有機驗證費用、辦理有機耕作對地補貼及擴展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外,尚對面積達10公頃以上之有機集團栽培區協助其辦理場區規劃、整地、改善農路、灌排水設施、供水設施、蓄水設施、環境綠美化、意象及標示解說設施、簡易平面停車場及公廁等公共設施、自來水、電力、路燈等水電工程之相關基礎環境設施,並依「有機集團栽培區環境改善公共工程補助原則」所訂補助基準核算補助額度,其中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最高補助90%,自營有機集團栽培區最高補助50%,以提高其經營效率。經彙整農委會所提供資料(詳附表4-3),近4年度用以推動公設有機農業集團之預算計3.68億元、決算1.96億元(如計算至千元,預算執行率53.33%),其中以補助辦理環境基礎設施改善工程決算1.52億元最高,占近4年度總輔導措施決算總額1.96億元之7成以上,顯示目前我國推動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之主要補助支出為環境基礎設施之改善。
附表4-3:105至108年度我國推動公設有機農業集團所採行相關輔導措施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概況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輔導措施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5-108年度
合計
預算來源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補助有機質肥料
-
-
1,896
1,896
2,250
2,250
1,836
1,836
5,982
5,982
農發基金
補助改善農機具等產銷設備
-
-
3,037
3,037
1,202
1,202
929
929
5,168
5,168
農再基金
辦理環境基礎設施改善工程
58,000
38,635
58,000
11,995
58,000
99,854
150,000
1,679
324,000
152,163
農再基金
協助有機驗證費用
846
846
2,494
2,494
2,523
2,523
2,492
2,492
8,355
8,355
農再基金
辦理有機耕作對地補貼
-
-
6,373
6,373
11,262
11,262
6,476
6,476
24,111
24,111
農再基金
擴展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
-
-
-
-
114
114
428
428
542
542
農再基金
合 計
58,846
39,481
71,800
25,795
75,351
117,205
162,161
13,840
368,158
196,321
-
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
(二)近年公設有機集團耕作面積增加有限,種植作物以稻米、蔬菜及雜糧為主,允宜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施行,加強輔導
推動設置有機集團栽培區主要係為透過獨立且大面積栽培以提高生產效率並降低受鄰田污染之風險,爰中央政府近4年編列3.68億元預算予以協助推動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惟預算執行率僅53.33%,再依近年我國有機農業耕作面積由105年度之6,784公頃增加至109年4月底之9,778公頃,而公設有機農業集團耕作面積僅由686公頃增加至935公頃(其中台糖土地471公頃、退輔會土地446公頃、其他18公頃)觀之,公設集團栽培區耕作面積占比不升反降,由10.11%降至9.56%(詳附表4-4),推動成效尚待加強,且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主要生產作物皆以水稻為主,部分種植有機蔬菜,近年響應該會推動種植進口替代作物,部分農民已開始轉作雜糧。
附表4-4:105至108年度我國公設有機農業集團耕作面積概況表
單位:公頃;%
項 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4月底
有機農業耕作面積(A)
6,784
7,569
8,759
9,536
9,778
公設有機農業集團耕作面積
台糖土地(B)
297
315
315
471
471
退輔會土地(C)
389
389
446
446
446
其他(D)
0
0
0
18
18
合 計(E=B+C+D)
686
704
761
935
935
占有機農業耕作面積比率(F=E/A*100%)
10.11
9.30
8.69
9.80
9.56
資料來源:農委會提供,本研究彙整製表。
為擴大有機經營規模、降低鄰田污染風險,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第2項至第4項定有對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之租金優惠及租期保障措施,再依該法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租金係以原契約所訂租金金額之60%計收,並自108年5月30日施行,另依該法第5條3項規定,為達全國農業有機化之目標,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4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準此,農委會允宜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施行,加強輔導推動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以提升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