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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召訓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之規範及近年召訓狀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一)後備軍人教育召集相關規定

兵役法第27條規定:「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另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國防部於103年12月3日令頒「軍隊動員人員選充作業指導」,自104年起義務役後備軍人召訓改採「2訓換補」作法,即接受教育召集訓練2次以上者不再納為選充對象(志願役退伍之後備軍人不受此限),爰義務役後備軍人退伍後8年內,以召訓2次為原則。

(二)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相關規定

兵役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第1項授權,訂頒「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日至5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8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第7條規定:「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9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亦即,替代役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役男退役後8年內實施演訓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