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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五、內政部雖已建置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機制,然辦理機關有限且對象集中於特定役別役男,制度之周全性及妥適性恐有檢討空間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召訓現況及其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現況問題分析及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兵役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由內政部役政署分發至各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勤務,服役期滿退役後雖無須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仍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9 條規定納入備役編管,並得於其退役後8年內視需要召集服勤。截至109年4月20日全國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人數已達31萬8千餘人,然近8(101-108)年度僅3個需用機關曾辦理演訓召集,且召訓對象集中於公共行政役備役役男,除公允性有待商榷外,制度之周全性及妥適性亦恐有待通盤檢討。經查:

(一)近年辦理替代役演訓召集之機關有限,致召訓對象集中於公共行政役役男,公允性恐有待商榷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內政部役政署依役男役別專長納為「治安維護組」、「防災救護組」、「社會服務組」及「公共服務組」等4個主要類組,並由該署及各縣市政府共同成立「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依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演訓召集計畫辦理備役役男召訓相關事宜。截至109年4月20日全國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約31萬8千餘人,分別由教育部等79個需用機關進行列管,惟近年曾辦理役男演訓召集之機關相當有限(詳附表1),召訓對象僅集中於內政部役政署列管之公共行政役役男,茲概述如次:

截至109年4月20日,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人數逾4千人者計有內政部役政署等15個需用機關(詳附表15),然近8(101-108)年度僅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環保署曾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備役役男演訓召集作業,各機關近8年召集人數合計分為6,823人、160人及30人(占各機關列管役男人數比率分為14.8%、3.02%及0.7%),總召集人數7,013人占全國列管役男人數比率僅2.20%。

承上所述,近年曾辦理備役役男演訓召集之機關有限,且僅內政部役政署召訓人數較多,然因該署列管役男多為公共行政役役男,致除「公共服務組」役男召訓比率5.53%較高外,「防災救護組」、「治安維護組」及「社會服務組」之召訓比率分僅0.05%,0%及0.26%(詳附表16),各組別間召訓人數之比例差異懸殊,且有集中特定機關所屬特定役別役男現象,召訓公允性恐有待商榷。

附表15:截至109年4月20日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逾4千人之機關及其召集役男狀況統計表 單位:人;%

列管需用機關

列管人數

召訓人數

召訓比率

內政部役政署

46,103

6,823

14.80

教育部

38,836

0

0

內政部警政署

31,537

0

0

內政部消防署

27,605

0

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136

0

0

法務部矯正署

18,238

0

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7,706

0

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433

0

0

內政部移民署

6,476

0

0

國防部

5,666

0

0

經濟部水利署

5,294

160

3.02

衛生福利部

4,248

0

0

司法院

4,233

0

0

環境保護署

4,261

30

0.70

文化部

4,032

0

0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本報告整理。

附表16:截至109年4月20日替代役備役役男列管及召集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人數

組別

列管人數

近8年

召集人數

召訓比率

防災救護組

29,223

14

0.05

治安維護組

59,775

0

0

社會服務組

87,930

229

0.26

公共服務組

122,319

6,770

5.53

其他

18,832

0

0

合計

318,079

7,013

2.20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本報告整理。

2.108年度召訓「防災救護組」役男14名,為內政部役政署列管役男。

(二)內政部雖已建置備役役男召訓機制,然多數需用機關均未規劃,制度面與執行面間顯有落差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第2項規定:「…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爰在召訓經費需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配合編列之規定下,內政部雖為替代役業務之主管機關,並已就備役役男召訓建置相關機制,然並無主動召訓各役別役男或督導其他機關辦理之職權;而以近8年僅3個需用機關曾辦理演訓召集,且召訓對象集中於該部役政署列管公共行政役備役役男情況觀之,多數需用機關對於演訓召集均未規劃,容顯執行面與制度面間存有相當落差,召訓機制恐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三)「廣儲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為演訓召集目的之一,然未納入治安維護組及防災救護組備役役男,恐難達事半功倍之效

內政部為替代役業務之主管機關,除於96年6月23日函頒運用替代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工作應行注意事項外,其各年度所訂頒備役役男召集計畫亦均將儲備「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列為役男演訓召集目的之一。另災害防救法第3條將內政部明定為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等災害之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有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及相關機關或組織執行救災工作之職責,爰該部自宜適時督導所屬消防及警察機關,善用其所訂演訓召集機制,廣儲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

查截至109年4月20日止,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列管「治安維護組」及「防災救護組」備役役男已達3萬1千餘人及2萬7千餘人,當為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重建或後勤支援等業務之重要備員人力,惟卻未曾就所列管備役役男辦理演訓召集,除不利精進並驗證役男個人專長技能及災害防救知識外,如遇緊急災難事件,是否有足夠動員能力恐不無疑慮。而內政部身兼備役役男演訓召集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雙重身分,未能率先督導所屬機關善用該部所訂演訓召集機制,廣儲緊急應變及救災人力,恐亦難謂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