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體制之源起,係1980年代英美等先進國家為因應財政日益因窘,與改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缺乏效率及品質情形,辦理行政革新而援引企業經營方式,發展出各類公私混合型組織,期以較大彈性與企業型經營及管理,增加相關公共事務之執行彈性及效能;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揭示我國相關行政法人創設目的係「以新的公部門組織型態來執行公共事務,在不增加政府支出的條件下,期以有效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品質。」。
行政院及考試院依前揭先進國家共同趨勢等,於民國(下同)98年5月函送行政法人法草案予本院審議,該草案業於100年4月三讀通過並經公布施行,查本院制定該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院人事局除就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機關(構)作一梳理…;於本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並俟各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本法持續推動之必要性。」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前揭附帶決議於107年1月完成行政法人制度成效評估報告,其摘要結論略以:「現行各行政法人…,符合行政法人制度之建置目的,並確立將持續推動是項制度,爰未來行政法人之設立將回歸個案審酌,不再限制其設立個數,並研議適度擴大適用行政法人之公共事務類型及個案…。」爰未來行政法人恐將陸續增設且適用公共事務類型將再擴充,然現有行政法人(詳附表1)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外,設置迄今是否適當任用專才、完善企業化管理以契合前揭設立意旨,各監督機關是否妥適監督,並將檢視未來適用公共事務類型擴充情況及近期將籌設之行政法人情形等,擬彙綜前揭情況,以初探設置情形及相關績效並試提改善建議。
附表1:中央政府108年度行政法人設置情形說明表
行政法人
監督機關
設置條例施行情形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一法人多館所)
文化部
1.分階段施行:設置條例第6至11條於103年3月14日施行;其餘條文於103年4月2日施行。
2.館所包括:國家兩廳院(即國家戲劇院與國家音樂廳)(按:其前身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原為我國第1個成立之行政法人,於103年4月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及附屬團隊國家交響樂團。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103年4月16日設置條例施行。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
103年4月28日設置條例施行。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104年1月1日設置條例施行。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107年8月1日設置條例施行。
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108年2月12日設置條例施行。
※註:1.資料來源,人事行政總處網站(109年3月17日)。
2.立法院係100年4月8日通過「行政法人法」。
3.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08年12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8年度尚未設立,爰列入新設行政法人而未列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