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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設置及績效初探

二、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管理及績效評鑑機制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設置及績效初探 目錄大綱:貳、近年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一)中央政府行政法人制度

民國87年行政院訂頒政府再造綱領,推動企業化政府,期以組織、人力及法制等3大面向之再造,有效改善政府施政效能;迄91年8月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確定各機關業務檢討朝去任務化、委外化、地方化及行政法人化等4方向進行改革,是以,92年4月及94年8月行政院、考試院2院2次會銜函請本院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惟皆因未能審議完竣及該屆委員任期屆至而不予繼續審議,爰該2院再於98年5月會銜提案並函送本院且於100年4月經本院三讀通過、同年月27日公布施行。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之推行係先設基準法再制定個別組織法後設立,行政法人所執行之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1.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3.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等3項要件;內部主要領導及監督管理機制有董(理)事會、董事長與執行長及監事(會),外部治理結構則有行政體系(主要為監督機關)、會計師查核、國會監督及審計監督;在人員僱用與薪酬制度及相關管理上鬆綁,平時著重適法性監督;另明定經費來源,預算經費受審計監督,政府核撥經費超過當年度預算50%者應送本院

審議,並建立監督機關定期辦理營運(業務)績效(含法人存續)評鑑及行政法人應主動公開資訊以加強透明度之課責機制(詳附表3)等。

附表3:我國行政法人制度說明表

項目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

基準法

行政法人法。

係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期確保公共事務遂行並使其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

設立依據

應制定個別組織法設立。

設置規範明定設置目的、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組織運作架構與職權及利益迴避、監督及課責機制等。

主要辦理事務種類

其執行之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目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範之推動類型有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及訓練類型。

人員僱用

人事鬆綁。

預算

明定經費來源。預算經費受審計監督,政府核撥經費超過當年度預算50%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治理依據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置相關管理規章,並經董(理)事會通過。

前揭規範亦具有行政指導性功能,利其健全化治理結構及營運管理。

內部管理結構

董(理)事會、董事長、監事(會)、執行長(組織規模有限者得僅置首長)。

董、監事任期制並由監督機關聘任,董事長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長聘任。

外部治理結構

1.監督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在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規章、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之核定或備查;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營運績效之評鑑;監事之聘解任及管理;行政法人適法性管理;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其他依法之監督(如舉債之核定、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

3.其他有會計師查核、國會監督、審計監督。

課責機制

1.監督機關須辦理營運(業務)績效之評鑑。

2.行政法人相關資訊應主動公開,加強透明度。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行政法人法及相關設置條例內容。

(二)中央政府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及資訊公開機制

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及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各別設置條例規定,其所規範之監督機關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方式尚類同(詳附表4),相關績效評鑑之主要內容為執行成果、營運績效及相關目標達成率、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等。

另為加強透明度及課責,前揭設置條例均訂定資訊公開規範,須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資訊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附表4: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資訊公開與監督機關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方式表

行政法人別

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

監督機關之績效評鑑方式

資訊公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主任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定。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文化內容策進院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核可。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績效評鑑: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註:1.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相關設置條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