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
自民國81年起,我國核廢處置皆主要由台電公司辦理,而其多受球員兼裁判質疑,復因無法取得社會共識及公信,地方政府難以配合辦理致迄今未有重大成效;爰經濟部參酌芬蘭、瑞典、英國、法國、日本、南韓及美國之國家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專責機構,擬籌建具專業性、客觀性專責機構,以利加強溝通並獲民眾信賴,俾利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除役等;相關設置必要性、效益性及新增業務項詳附表25。該草案經行政院於104年4月16日及105年11月18日函送本院審議,均因屆期不連續而未完成審議,目前該草案刻正進行相關重新檢討作業中。
附表25: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必要性及效益性說明表
必要性說明
效益性說明
新設行政法人後預計新增業務項
1.我國地狹人稠、國人環保意識高漲,台電公司身兼核能發電經營者,處理核廢料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難以獲得民眾信賴,該公司自民國81年起推動核廢料處置,皆因無法取得社會共識與公信,致尚無具體成效。
2.經濟部爰參照全世界主要核能發電國家均已成立專責機構來處理核廢料之經驗,成立行政法人專責機構全力貫徹核廢料之處置及營運管理,突破台電公司目前執行困境。
1.核廢業務有效監督:經濟部管理核後端基金,專責機構則執行核廢料處理業務,事權分離,另專責機構之預算亦接受立法院監督。
2.強化公民參與機制:董事會成員由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候選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之當地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每年監督機關(經濟部)對專責機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落實資訊公開透明:行政法人專責機構之財務、業務及績效評鑑等資訊主動揭露,公開透明,供全民監督執行情形。
1.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作業、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其封閉與監管。
2.該中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選址作業、設計、建造、運轉、維護及其除役。
3.放射性廢棄物之境外最終處置。
4.用過核子燃料之境外再處理。
5.前四款業務相關之研究發展與境外合作。
6.其他與該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事項。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
2.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為配合國家政策並發展核能系統與核能安全技術、提升我國核能技術及協助確保核電安全營運及穩定供電,於民國57年成立核能研究所並由中山科學研究院代為運作;其後則持續發展核後端相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處置、核設施除役等自主科技研發,並以放射性科技基礎,跨足核醫診斷與治療藥物及高階醫材開發。迄 77年核能研究所歸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至90年則為配合綠色矽島及知識經濟發展方案,該所於既有基礎上再精進核能科技之發展外,並積極拓展其他產業領域之研發及應用;迄107年則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政策,擬將核能研究所業務移出並規劃增設行政法人「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相關設置必要性及主要職權變動詳附表26及27。查行政院107年11月8日第3625次院會通過「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並於同日函送本院審議,惟經本院第9屆法案屆期不續審,嗣該設置條例草案再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重新檢視並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已於109年1月13日再陳報行政院。
附表26: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必要性說明表
必要性說明
效益性說明
符合行政法人法要件說明
1.為推動我國核能安全、輻射防護與原子能科技發展,拓展環境永續科學技術應用,核能研究所轉型為行政法人,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強化其技術卓越性。
2.為強化政府核能安全管制等工作,仍需有國家實驗室級之專業機構提供各項技術支援,協助政府各項核安技術檢驗及標準規範制訂。
1.核能研究所研發工作涵蓋核工、機械、電機、化工、土木等跨領域整合,藉由引進民間企業管理精神,以強化組織專業治理模式,並透過鬆綁人事、財務及採購制度,賦予研究機構充分之管理彈性並增進服務效能,進而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執行公共任務。
2.核能研究所定位為國家實驗室,除肩負前瞻科技研發外,尚需承擔所內既有核設施清理及全國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等工作,由國家維持一定財源,方得以在不以追求高自籌收益為核心目標之前提下,提升財務營運效能,即時回應社會多元需求、實踐公共利益之目的。
1.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原子能科技涉及尖端基礎科學探索及跨領域系統工程整合等高專業人力需求,其技術開發及研發成果管理亦需兼顧產業需求及效益導向,對於人事及財務管理需有一定彈性,並宜導入企業經營思維,以因應日新月異之科技創新趨勢。
2.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承接核能研究所既有核設施清理及全國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等任務,其事務性工作涉及專業技能,並影響公眾利益甚鉅,較不宜由政府科層式行政管理方式或民間企業營利模式經營。
3.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定位為研究機構,職司原子能科技基礎科學及應用研究之發展,較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註:1.資料來源,原能會提供。
附表27: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組改前後職權說明表
機關
組改前
組改後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
原能會職權:
1.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2.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核安會職權:
1.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2.核能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3.核子原料、燃料及反應器之管制。
3.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4.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5.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6.其他有關核能安全管制事項。
4.游離輻射之防護。
7.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8.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9.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5.核研所職權:
(1)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之研究發展。
(2)核子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發展。
(3)核子燃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
(4)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
(5)放射化學及核子化學之研究發展。
(6)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
(7)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8)原子核及中子物理之研究發展。
(9)放射性物質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10)核能系統及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
(11)核能儀具之研究發展。
(12)核能相關環境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13)核能相關基礎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1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交辦事項。
(15)其他核能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
原科院職權(原科院設置條例草案)。
1.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2.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
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
4.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研究發展。
與前4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
與第1款至第4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其他與該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註:1.資料來源,原能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