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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設置及績效初探

一、自107年1月後不再限制行政法人設立個數,須妥為規劃並審慎核定增置公共事務類型及增設個案,惟目前設置效益性及合理性評估尚簡略,相關作業容待精進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行政法人之設置及績效初探 目錄大綱:參、問題評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一)行政法人設置效益性及合理性之評估尚簡略,相關作業容待精進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復:「(一)自107年起,行政法人設立回歸個案審酌…並由監督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適度擴大適用行政法人之公共事務類型及個案…。(二)逐步擴大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之類型:107年行政法人制度成效評估報告完成前…並分屬文教、研究及訓練等公共事務類型,嗣經監督機關依行政院107年3月9日持續且務實推動行政法人制度…其執行之公共事務類型…再逐步擴大至社福住宅類及能源管理類。」顯示行政體系及監督機關現朝擴大適用方向辦理,其後已通過設置3個行政法人且尚有2個行政法人積極籌設中,依刻正成立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與現行積極籌設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及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成立必要性及效益性說明,其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由財團法人改制必要性主要著眼文化性及公共性,即利於徵集且強化公共使用,惟依該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諮詢會議紀錄,除前揭考量外,尚有財團法人時期募款不易及受限於國有財產法而無法無償使用國有房舍致專業儲存空間及運用設備籌設不易等,惟前揭評估對整體發展計畫包括徵集及修復情形與後續數位及推廣之發展量化規劃容具精進空間。

另積極籌設中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係執行原台電公司等經管業務,依經濟部說明主要為解決台電公司同為核電經營者及執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者角色,強化公民參與機制且有助溝通以利取得共識,俾順利設置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而成立,惟依該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研討會會議紀錄,該行政法人主要經費來源係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對有關經費之有效(含不重複)運用(如相關敦親睦鄰業務經費)尚須精進整體檢討,且行政法人位階之專責機構能否利於扶植國內相關處置產業等尚待研謀妥處,另尚有學者對行使低度公權力之行政法人是否能貫徹政策目的(如達成所賦予之相關選址作業目標)提出質疑。至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則為增進執行效益而改設行政法人,惟亦未提出有關效益之量化目標等資料佐據,相關評估作業容待精進。

(二)新增公共事務類型或行政法人須符合不增加支出且有效提升營運績效及服務品質之原則,監督機關宜嚴予定義及檢視

良好之公務人員係國家統治及提供公共服務之基石,而公開公平之考試任用係進用公務人員的基礎亦為相關法律所明定者,至於低度公權力行使事務上為求增進效率成立行政法人並放寬用人、經費支出及採購等限制,亦將產生處理公共事務人員考試任用之例外,而於現行注重行政革新及政府效能前提下又可能成為我國未來組織改造之趨向,是以,為達人事行政總處揭示行政法人創設目的:「以新的公部門組織型態來執行公共事務,在不增加政府支出的條件下,期以有效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品質。」各監督機關宜於行政法人設置檢討時,切實進行相關效益性及合理性評估(含符合增進用人效益之整體人員配置需求),並應對前揭目的為較嚴格定義之檢視,及避免未經妥善評估即增加適用公共事務類型或援其他機關事例即予改制,俾審慎設置以確達前揭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