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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學研人才與境外學生之育才、留才、攬才重大計畫辦理成效檢討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規定及實施概況 日期:109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學研人才與境外學生之育才、留才、攬才重大計畫辦理成效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人才高出低進及境外學生招攬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歐婉如 陳燕玲

我國因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等人口結構轉變,致工作年齡人口下降,加以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因素,造成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打造友善之生活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國發會協同相關部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快速並通盤鬆綁外國人才來臺、留臺工作及生活之各類法規限制,該法於106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施行。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推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等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 (留)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該法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其所定相關事項則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截至109年3月底止並已增修各項子法及配套措施,為啟動新一波外國專業人才全球延攬行動,推動積極性攬才政策。

依該法所訂延攬之外國對象包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相關推動重點在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方面,有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核發尋職簽證、放寬廢止永久居留之規定、外國教師之工作許可回歸教育部核發、核發就業金卡、延長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期間等;在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方面,有放寬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核發成年子女留臺個人工作許可等;另於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方面,則為有條件適用勞退新制、有條件放寬健保6個月等待期限制等(詳附表2-2)。

附表2-2:「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推動重點表

推動重點項目

內容

條次

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第10條

除外國語文外,放寬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得在我國擔任短期補習班教師。

第6條

針對外國人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

第19條

對外國人才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永久居留後,鬆綁須每年在臺居留183天之規定。

第18條

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

第5條

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放寬渠等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為1至3年,期滿得重新申請,提供渠等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第8條

針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長聘僱許可期間,由最長3年延長至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第7條

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參考國際慣例及人權考量,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於合法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

第16條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修正建議,鬆綁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第15條

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延長居留條件者,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第17條

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由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延長為每次總停留最長為1年。

第13條

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勞退新制。

第11條

外國人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1次或月退休金。

第12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受健保6個月等待期限制。

第14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起3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折半課稅之優惠。

第9條

※註:1.資料來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AA24EC33DACC5CB7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實施概況

1.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係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外交部核發之居留簽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特別針對我國產業所需之國際優秀人才設計個人化就業准證制度,核發就業金卡係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包括在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等領域有特殊表現或獨到才能之我國政府積極爭取對象,該卡除可提供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外,亦提供首次來臺者前3年薪資所得300萬元以上折半課稅等優惠,透過多項誘因,吸引渠等來臺工作與生活。自107年2月8日至109年6月30日止,就業金卡共核准872件,就其專長領域別分析,以經濟領域人數為最多計526人,占總核發數之60.32%;其次依序為科技領域130人(14.91%)、文化領域82人(9.4%)、金融領域72人(8.26%)、教育領域56人(6.42%)、建築領域5人(0.57%)及體育領域1人(0.11%)。

2.外國專業人員在臺申請聘僱許可人次

外國專業人員在臺申請聘僱許可人次經統計於106年底共有3萬927人次,扣除學校教師工作2,364人次後為2萬8,563人次,嗣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後,逐年增加至108年底之3萬1,125人次,109年度截至5月底止更增加至3萬1,713人次,其中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最多為2萬265人次,占整體之63.9%,其次分別為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4,425人次、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3,206人次、履約2,596人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1,095人次及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126人次(詳附表2-3)。

附表2-3: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統計表 單位:人次

類別

年月底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

履約

學校教師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合計

106年底

18,293

1,538

4,452

1,584

2,364

2,634

62

30,927

107年底

19,476

1,953

4,434

1,607

-

2,951

76

30,497

108年底

20,222

1,475

4,386

1,857

-

3,077

108

31,125

109/1

19,914

1,678

4,350

1,690

-

3,073

123

30,828

109/2

19,929

1,523

4,367

1,733

-

3,118

132

30,802

109/3

20,181

1,316

4,417

1,916

-

3,184

145

31,159

109/4

20,084

1,150

4,430

2,141

3,186

133

31,124

109/5

20,265

1,095

4,425

2,596

3,206

126

31,713

※註:1.資料來源,勞動部統計月報,本中心整理製表。

2.本表有效聘僱許可人次係指取得聘僱許可人次中,扣除聘僱許可屆滿、提早解約出國者及經勞動力發展署廢止聘僱許可人次。

3.學校教師工作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自107年2月移至教育部,故自業務移撥日起不列入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