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司法院成為名實相副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30號解釋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15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是以,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並明確指出,此與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不符。且因司法院另設各廳、處,掌理司法行政業務,易使人誤解司法院僅為純粹之司法行政機關,而司法行政凌駕審判之上,有損民眾對審判獨立之信賴。為符憲政體制,使司法院成為名實相副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司法院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司法院組織、權責之規定。惟迄今,其提出修正之相關法律案仍未能於本院審議通過。
(二)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結論,另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亦曾作成「司法院最終需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願景」之決議
1.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針對「司法院定位」之改革,決議採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方向,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亦即,近程目標由司法院設立各審判庭,直接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案件,並配合相關訴訟法令之修正,分階段逐步縮減司法院法官員額,以建構金字塔型法院組織結構;遠程則完成司法院設置大法官13人至15人,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之終極改革目標。
2.另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分組子題,亦曾作成:「請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之金字塔型組織,即於員額、案件及程序上,形成數個小金字塔之組織型態,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之願景。」等決議,司法院配合相關訴訟法令之修正及組織大幅簡併後之人力需求,分階段調整各級法院人力結構,並逐步縮減司法院之法官員額,以建構效能、精實之法院組織與程序。
(三)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落幕迄今已逾20年,前述「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仍未獲實現
為達成前開審判機關化之目標,司法院原定有三階段之具體措施目標;然囿於諸多現實條件,前項攸關司法院之憲政定位等重要司改決議,時至今日仍然未獲實現,主要原因包括:
1.司法院為達成審判機關化之目標,歷經多次會議,完成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於91年8月28日、94年9月14日及97年5月16日送請本院審議,皆因受屆期不連續原則限制,退回司法院重新檢討,迄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2.為重新檢討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該院成立「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7月8日作成評估結論,認不宜繼續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方案,仍以維持現狀為本,其評估結論略以:「採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方案,勢必衍生(1)由多元審判體系改採一元審判體系,(2)改由各級法院行使法律違憲審查權,及(3)司法行政權不宜由具審判權之司法院繼續行使等各項制度之重大變革。」因此,上開各項制度仍以維持現狀為本,不應僅為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而遽予大幅變動(詳附表5)。
(四)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定位改制目標,短期內無法達成,恐難以適切呼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殷切期望
承前所述,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針對司法院定位提出多個改革方案,並做成決議,以修正甲案(一元多軌,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下設各庭)為近程目標,丁案(一元單軌,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但是其下不設各庭)為終極目標。惟本案據洽司法院表示,按照近程目標,該院將僅設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各一庭及15位大法官,如按終極目標,則原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終審機關(下稱三終審機關,其中公懲會並更名為懲戒法院)之案件將全數交由15位大法官審理,而目前三終審機關之新收及未結案件量仍居高不下,在相關配套訴訟制度完成修法程序前 (尤其是上訴制度部分),無論是近程目標或終極目標,均無法達成。惟「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係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所作出之重大改革方案,攸關司改功效成敗,眾所矚目不容輕忽,然就整體而言,其改革腳步仍顯緩慢,恐難以適切呼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殷切期望。
附表5:歷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司法審判機關化」議題辦理情形表
會議别
項次
議題
會議結論
執行情形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一─一1司法院定位
以修正甲案為近程目標,丁案為終極目標:
●修正甲案(一元多軌):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如各該庭間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時,以各該庭聯合法庭的方式統一各庭法律見解,並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丁案 (一元單軌):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問題,除了憲法第77條規定外並經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30號解釋。
●司法院前所成立之「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可行性、司法院司法行政業務重心與組織之調整及三終審法院人力出缺不補政策等議題進行研議,委員會已於100年7月8日作成評估結論,認不宜繼續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方案,仍以維持現狀為本。
●司法院組織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下設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與公共關係處等共九個廳處,掌理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分組議題
:2-2司法政策權歸屬、分組子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決議19-1:請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之金字塔型組織,即於員額、案件及程序上,形成數個小金字塔之組織型態,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之願景。
●因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法現正於研修階段,司法院將於各種程序法修正方向確定後,配合調整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範。
●司法院前於108年4月8日與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將「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於同日送請本院審議。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未能及時完成立法,司法院將積極研擬條文內容賡續推動立法作業。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