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多元進用比率雖已逐年提高,惟與目標值相較仍有精進空間
為使法官、檢察官來源呈現多元價值,活絡司法體質,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定「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之目標,司法院及法務部雖積極延攬具社會歷練及豐富法律實務經驗之人員加入司法官行列,然查:
1.檢察官多元進用制度尚在起步階段:法務部自106年度起開始常態化辦理律師轉任檢察官遴選作業,當年度共計遴選8名律師,完成為期52週之職前研習,於107年12月28日完成結業後,分發至各檢察機關擔任檢察官。另於108年1月9日及12月16日分別公告108年度及109年度法務部辦理律師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作業,其中108年度部分亦已遴選10位律師轉任檢察官;惟上述律師轉任檢察官遴選常態化作業自106年開辦迄今僅3年餘,尚在起步階段,目前仍以考試管道為主要取才來源。
2.法官多元進用比率仍有提升空間: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惟由附表6所示,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108年度之51.95%、35.00%,然距本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各該年度仍有28.05、45個百分點之差距,尚待賡續積極辦理。
3.辭職法官再任及公設辯護人轉任人數偏低:101年度至108年度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14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32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1.68%,以下同),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3人次之(占29.44%),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19人(占8.88%),顯示近年來轉任以律師及檢察官為大宗,辭職法官再任及公設辯護人轉任人數偏低,主要係公部門薪資待遇固定化、法官工作負荷沉重、法官辭職多因職涯規劃或工作條件及環境不符期待,故申請再任者甚少等因素所致。
(二)108年6月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完成三讀,不僅有助於法官及檢察官之存優汰劣,亦使我國司法改革之路邁進嶄新里程碑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針對「司法官人事改革」達成多項共識,其中「司法官評鑑」與「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之監督與淘汰機制,允為司法改革重中之重。此外,司法院已就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司法官多元進用、監督與淘汰相關決議事項,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嗣本院於108年6月28日三讀通過前項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新增17條、修正33條、刪除1條,異動條文達51條,係101年1月6日法官法施行以來第一次修正,修法後業已建立外部參與多元、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處罰即時有感之新時代法官監督淘汰機制,將是司法機關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工作之重要里程碑。該次法官法修法之重大變革包括:
1.司法官評鑑:最大之變革首推開放訴訟案件當事人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不需再透過民間團體或其他陳情方式為之,從當事人之視角挖掘法官之違失情事,以匡補司法體系內部自律及監督廣度之不足,取代法人評鑑團體,使不適任之司法官直接面對民眾。
2.職務法庭:最大之變革為創設職務法庭裁判之審級救濟途徑,將職務法庭從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復在職務法庭受理第一審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由二位參審員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三)監察院調查發現,各審檢機關團體績效評比之評比結果差距甚微,績效鑑別度不足
1.法官法第32條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另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該法第5章「法官評鑑」之相關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揆其立法意旨,即為提升各院檢機關之團體績效,明定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每3年1次進行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應公開並作為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2.依上述規定,司法院已於102年、105年及108年分別辦理3次績效評比(評比結果如附表7、8),評比結果,各法院總分均落在同一區間(分數僅有些微差距),分別為「佳」、「次佳」,均為第2高之級距(104年修正評比辦法,將「次佳」之級距名稱修正為「佳」,附表8);另法務部則於102年及106年分別辦理2次績效評比(評比結果如附表9),評比結果,各級檢察署總分均落「佳」、「次佳」(6分以上9分未滿) 之級距(107年評分標準修正,將「次佳」之級距名稱修正為「佳」,附表8)。監察院調查發現:「司法院、法務部每3年投入大量經費與人力,動員各院檢機關進行團體績效評比,其辦理結果各院檢機關均屬績效『佳』與『次佳』,成果差距極微,似未能有效鑑別各院檢機關團體績效之優劣,更遑論作為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顯示司法官評鑑之鑑別效度並不顯著,仍待加強。
附表6:101年度至108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法官人員進用管道一覽表
單位:人
進用
年度
考試分發(1)
多元進用
總人數(3)=(1)+(2)
多元進用比率=(2)/(3)
檢察官轉 任
律師轉任(自行申請)
律師轉任(公開甄試)
法官再任
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
小計(2)
101
81
21
0
13
1
0
35
116
30.17%
102
64
15
1
7
0
0
23
87
26.44%
103
50
14
0
5
1
0
20
70
28.57%
104
38
15
0
3
0
0
18
56
32.14%
105
37
15
5
3
0
2
25
62
40.32%
106
36
17
0
8
0
0
25
61
40.98%
107
37
16
0
24
0
0
40
77
51.95%
108
52
19
8
0
0
1
28
80
35.00%
合計
395
132
14
63
2
3
214
609
35.14%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
附表7:102、105及108年度司法院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理結果彙總表
年度
分數區間
(滿分10 分)
法院別
102
8分以上,未滿9分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7.5分以上,未滿8分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7分以上,未滿7.5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05
8分以上,未滿8.5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7.5分以上,未滿8分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7分以上,未滿7.5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6.5分以上,未滿7分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08
8.5分以上,未滿9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分以上,未滿8.5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7.5分以上,未滿8分
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7分以上,未滿7.5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6.5分以上,未滿7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依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第4 條第3項之評分標準換算,102年度均落於「次佳」(6分至8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上表之3區間。105年度均落於「佳」(6分以上,未滿9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上表之4 區間。108年度均落於「佳」(6 分以上,未滿9 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上表之5區間。
附表8:歷年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辦理結果彙總表
機關別
評比
年度
評分標準
辦理結果
各級法院
102年
極佳:9分至10分
次佳:6分至8分
普通:3分至5分
待改進:2分以下
各級法院總分均落於「次佳」(6分至8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8分以上,未滿9分」、「7.5分以上,未滿8分」及「7分以上,未滿7.5分」3區間。
105年
極佳:9分至10分
佳:6分以上,未滿9分
普通:3分以上,未滿6分
待改進:未滿3分
各級法院總分均落於「佳」(6分以上,未滿9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8分以上,未滿8.5分」、「7.5分以上,未滿8分」、「7分以上,未滿7.5分」、「6.5分以上,未滿7分」4區間。
108年
極佳:9分至10分
佳:6分以上,未滿9分
普通:3分以上,未滿6分
待改進:未滿3分
各級法院總分均落於「佳」(6分以上,未滿9分);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8.5分以上,未滿9分」、「8分以上,未滿8.5分」、「7.5分以上,未滿8分」、「7分以上,未滿7.5分」、「6.5分以上,未滿7分」5區間。
各級檢察署
102年
極佳:9分以上10分以下
次佳:6分以上9分未滿
普通:3分以上6分未滿
待改進:3分未滿
各級檢察機關總分均落於「次佳」(6分以上9分未滿);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8.5分以上,未滿9分」、「8分以上,未滿8.5分」、「7.5分以上,未滿8分」及「7分以上,未滿7.5分」4區間。
106年
極佳:9分以上10分以下
佳:6分以上9分未滿
普通:3分以上6分未滿
待改進:3分未滿
各級檢察機關總分均落於「佳」(6分以上9分未滿);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8.5分以上,未滿9分」、「8分以上,未滿8.5分」、「7.5分以上,未滿8分」及「6.5分以上,未滿7.5分」4區間。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及法務提供。
附表9:102及106年度法務部各級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辦理結果彙總表
年度
分數區間
(滿分10分)
檢察署別
102
8.5分以上,未滿9分
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8分以上,未滿8.5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7.5分以上,未滿8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7分以上,未滿7.5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
8.5分以上,未滿9分
組別一: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組別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組別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8分以上,未滿8.5分
組別一: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組別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組別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7.5分以上,未滿8分
組別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組別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6.5分以上,未滿7.5分
組別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2.依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第4條規定之評分標準換算,102年度均落於「次佳」(6分以上9分未滿);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上表之4區間。106年度均落於「佳」(6分以上9分未滿);為予區別,將總分區分為上表之4區間。
3.本表106年度評比結果分為三個組別,「組別一」為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含分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組別二」為第一類地方檢察署;「組別三」為第二類至第六類之地方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