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法官專業化之議題達成共識,並作成相關決議
由於現代科技發達,各種商業活動型態快速發展,近年來重大繁雜且涉專業領域之民事爭訟及刑事犯罪案件與日俱增,要求法官精通各類型案(事)件之專業知識,並能妥適審理專業案件之期待亦日益迫切。至88年7月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法官專業化之議題達成共識,並作成「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法官在職中應適當施以在職訓練,因個案之需要,得聘請專家參與案件。」之決議。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之改革,決議採取「設立專業法院/法庭審理相關案件,如商業、勞動、財稅等」之改革方向,俾使法官依專長辦案,避免案件稽延,維護訴訟當事人之權益。
(二)部分中小型法院面臨專庭(股)過多,致使每位法官均為專庭(股)法官之情形
1.目前我國設有最高行政法院、3所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專業法院,專責處理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及少年家事案件;另各法院已分別就民事勞工、選舉罷免、醫療、工程、智財、家事、消債、原住民族;以及刑事醫療、金融、智財、性侵、少年、軍事、原住民族、強制處分及促進轉型正義專業案件,設置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計17類專業法庭(專股)[以下簡稱專庭(股)或專業法庭(專股)],並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由具有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專業案件,透過專業分工,反覆審理累積經驗,提升裁判品質效率,減輕工作負擔。
2.為加強各級法院專業法庭功能,落實法官專業久任政策,司法院訂頒有「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稱事務分配辦法),訂定各法院設立專業法庭之程序;惟由附表18、19資料所示,現行法令規定「應」或「得」成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案件類型繁多,致使各法院成立之專庭(股)種類眾多,部分中小型法院甚至每位法官身兼多項專庭(股)法官,形同有專庭(股)之名而無專庭(股)之實,無法達到專精特定專業案件知識之目的。
3.例如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現有法官員額3人(僅院長1人、法官2人),除需輪辦刑事(股數7股,以下同)、民事(6股)及行政訴訟(3股)案件外,每位法官尚需再身兼民事勞工(專股股數3股,以下均同)、選舉罷免、醫療、工程、智財、家事、消債、原住民族;以及刑事醫療、金融、智財、性侵、少年、軍事、原住民族及強制處分等16個專庭(股)法官,如欲達到每項業務皆能真正專精與專業分工,仍有其困難度。
(三)監察院調查發現全國各區域因工商發展、人文環境不同,所需之專業法庭(股)或有差異,應有因地制宜之不同考量
承前所述,為保障當事人應訴之權益,設立專庭(股)固有其必要性;然監察院調查發現,因城鄉差距或地區特性,專業案件之類型與數量不同,所需之專業法庭(股)或有差異,是否有設立特定案件專庭(股)之必要,亦應有不同之考量,以台北地院為例,其工程案件占全國工程案件約四分之一,設立工程專庭有其必要性;然大台北都會區外區域(除新北、台中或高雄都會型法院外),各地方法院受理之工程專業案件僅個位數至數百餘件不等,如未能有因地制宜之不同考量,恐將造成與其他司法資源之排擠作用。
(四)部分法院法官取得專業證照之比率偏低,策勵法官專業化之誘因機制仍待加強
依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11條規定,法院應設置專庭(股)並優先遴選專業法官辦理專業案件,以鼓勵法官取得專業證照,若遷調他院時,亦應優先辦理其已取得專業證照之事務;另考量專業人才培育不易,應以久任為原則進行規劃,並於未來規劃事務分配時,依其收案狀況適度調整所設專庭(股)數,以落實法官專業久任與專業審判之政策目標。目前各法院多已依上述法規及建議內容,設置專庭(股),並優先以專業法官證明書作為遴任標準;惟由附表20所示,各法院取得相關專業法官證明書情形差異頗大。截至108年底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落實程度較高,法官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比率均逾8成5,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臺中、臺南、高雄分院、臺灣苗栗、南投、彰化、橋頭及高雄地方法院等9所法院之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人數低於法官人數十分之一,另除最高法院外,仍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連江地方法院等3所法院之法官未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造成需要專庭(股)辦理之案件,常缺乏具有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可供選擇情形,最後係透過意願、年資及期別來決定,不利法官專業久任政策目標之落實。
附表18:截至108年12月底止各法院應設置專業法庭(專股)情形統計表
名稱
法源依據
法條內容
目前設置情形
民事勞動
勞動事件法第4條第1項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一審、二審、三審各法院(除專業法院外)皆有設置。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勞資爭議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
民事選舉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各法院均設有選舉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選舉罷免訴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醫療
醫療法第83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
●一審: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橋頭、花蓮、澎湖、連江。
民事工程
營造業法第67條之1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工程糾紛訴訟案件。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
●一審:臺北、新北、臺中、高雄、橋頭、花蓮、澎湖、連江。
民事家事
家事事件法第2條
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二審:除金門高分院未設外,其餘二審均有設置。
●一審:除高雄、橋頭地院因家事事件已移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而無設置外,其餘法院皆有設置。
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之1條
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二審:臺中高分院、臺南高分院。
●一審:各地院皆有設置。
刑事醫療
醫療法第83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
●一審:臺北、新北、士林、臺中、臺南、高雄、橋頭、宜蘭、澎湖、連江。
刑事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各法院均設有性侵害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事件。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
法院為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預為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刑事少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
Ⅱ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二審:皆有設立專庭(股)專辦。
●一審:除高雄、橋頭地院因少年事件已移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而無設置外,其餘法院皆有設置。
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刑事軍事
因應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修正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爰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附表二,於刑事特殊專業案件類別中新增軍事專業案件之類別。
各法院均設有軍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軍事專業案件。
刑事促進轉型正義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7項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五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審:皆有設立專庭(股)辦理。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19:截至108年12月底止各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專股)情形統計表
名稱
法源依據
法條內容
目前設置情形
民事智慧財產
商標法第79條
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二審:均未設置。
●一審: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基隆、澎湖、連江。(南投、臺東、花蓮、宜蘭、金門未設)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著作權法第115-2條第1項
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第34條
法院為處理電路布局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1項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民事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二審:除金門高分院未設外,其餘二審均有設置。
●一審:僅澎湖、金門地院未設置,其餘地院皆有設置。
刑事金融
銀行法第138條之1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二審:除金門高分院未設外,其餘二審均有設置。
●一審: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基隆、連江(苗栗、臺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未設)
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1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信託業法第61條之1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8條之1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2條之1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信用合作社法第49-2條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保險法第174-1條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0條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0款及第4點
將「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列為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並於第4點規定法院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刑事智慧財產
商標法第79條
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二審:臺中高分院、花蓮高分院。
著作權法第115-2條第1項
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一審:除金門地方法院外,各地方法院均設有設置。
刑事強制處分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專庭)
●一審: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橋頭、屏東皆有設置(專庭)
◎附帶決議:1類法院應設專庭;2、3類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以專股代替,其餘法院得不設立。
刑事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二審:除金門高分院未設外,其餘二審均有設置
●一審:僅澎湖、金門地院未設置,其餘地院皆有設置。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附表20:最近3年(106年底至108年底)各法院法官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概況表 單位:人;證書數;%
比較項目
機關別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底
法官人數(1)
取得證書
占比(2)/
(1)
法官人數(1)
取得證書
占比(2)/
(1)
法官人數(1)
取得證書
占比(2)/
(1)
人數(2)證書數
人數(2)
證書數
人數(2)
證書數
最高法院
53
-
-
-
53
-
-
-
54
-
-
-
最高行政法院
17
13
13
76%
16
13
13
81%
15
13
13
8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4
32
32
94%
36
32
33
89%
37
32
33
8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
8
12
89%
9
8
12
89%
9
8
13
8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2
11
12
92%
12
12
12
100%
12
12
12
100%
智慧財產法院
18
5
7
28%
17
4
5
24%
15
4
6
27%
臺灣高等法院
184
9
9
5%
187
9
10
5%
192
6
7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6
1
1
1%
97
1
1
1%
96
2
2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51
2
2
4%
53
2
2
4%
46
3
3
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65
2
2
3%
67
1
1
1%
69
1
2
1%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6
-
-
-
17
3
3
18%
21
3
3
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78
40
42
22%
178
47
52
26%
179
43
46
2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19
26
21%
90
19
26
21%
89
19
26
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58
39
44
25%
161
39
45
24%
164
40
44
2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37
18
19
13%
136
15
16
11%
139
20
20
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54
19
30
35%
55
23
34
42%
56
22
31
3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6
4
6
11%
35
4
6
11%
36
3
3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62
21
24
13%
165
22
27
13%
167
25
30
1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35
2
2
6%
35
2
2
6%
34
2
2
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73
8
9
11%
73
8
9
11%
74
7
8
9%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44
15
22
34%
43
13
20
30%
43
12
20
28%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56
6
6
11%
56
7
7
13%
56
11
11
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17
21
17%
105
17
20
16%
103
15
18
1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60
1
2
2%
60
4
5
7%
63
4
5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8
8
7%
119
5
5
4%
121
3
6
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58
7
9
12%
59
10
12
17%
60
11
13
1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5
6
9
24%
26
6
9
23%
26
6
8
23%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30
6
8
20%
30
9
11
30%
30
9
11
30%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27
9
11
33%
29
7
9
24%
29
8
10
2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33
5
8
15%
33
5
8
15%
34
5
8
15%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6
-
-
-
7
-
-
-
6
-
-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9
13
19
68%
19
14
19
74%
22
12
18
55%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
-
-
-
4
-
-
-
4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7
4
7
57%
6
4
5
67%
6
3
4
50%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3
-
-
-
3
-
-
-
3
-
-
-
※註:1.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2.每1法官取得1張或多張專業證照(書),本表「人數」均以1人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