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現況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績效及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卓庭鈺 吳昀雲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暨審計法第47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三、由前2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50%者。」政府對於公股投資事業管理係按持股比率50%為界,政府資本超過50%者屬國營事業範疇,而政府資本未超過50%者則屬公私合營事業範疇。茲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情形分述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