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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績效及相關問題探討

三、投資事業近年內控或營運缺失與主管機關管理之探討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績效及相關問題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卓庭鈺 吳昀雲

政府對公私合營事業之管理,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派任至事業單位之公股代表依循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等法令為之。然主管機關對於公股代表之選任及考核制度之落實頗受外界質疑,揆諸近年傳出多起公私合營事業之內控或營運缺失事件,迭經媒體報導而引發社會關注。謹擇要說明如次:

(一)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主管投資事業

1.國發基金爲協助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並參與企業投資(詳附表12)。惟查:

(1)106年參與紡織業如興(股)公司現金增資14.88億元,取得9.76%股權。然該公司連續虧損5年,均未分派股利,於108年7月更傳出負責人涉嫌違反證交法遭檢調搜索收押。

(2)107年10月國發基金及經濟部所屬耀華玻璃(股)公司管理委員會於參與聯合再生能源(股)公司私募增資,分別投入 13.9 億元;惟公股投資未及1年,公司於108年7月即傳出縮減營運產線及大幅裁員減薪、員工上街抗議事件。

(3)108年1月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公司1億450萬元,取得2.83%股權,當年10月份即傳出公司財務吃緊提出紓困申請,年度財報亦未能如期於次年3月底前申報,經調查發現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情形,負責人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聲押獲准,公司股票並自109年5月20日起暫停交易。

由前述投資案觀之,公司虧損多年甚至破產倒閉多肇因於負責人涉及違反法律之公司治理問題。國發基金雖表示該基金成立目的為基於國家發展立場扶植產業轉型升級,並非以財務獲利為唯一考量,惟仍宜審慎擇定公司治理良好之標的參與投資,並適時公開審議內容,以釋外界疑慮。

附表12:國發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投資事業情形(部分)

單位:新臺幣千元

投資公司

產業別

投資金額

撥款年月

國發基金持股比率

投資時

108年底

如興(股)公司

紡織業

1,488,000

106.6

9.76%

8.86%

聯合再生能源(股)公司

太陽能

1,390,653

107.10

6.64%

6.57%

東貝光電科技(股)公司

光電業

104,500

108.1

2.83%

2.83%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2.國發基金投資之台翔航太公司(持股29%)及轉投資子公司亞洲航空(股)公司,為該基金唯一派任公股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投資事業(由國發基金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派任)。其中亞洲航空(股)公司為一兼具軍機與民航機保修經驗之專業航空器修護公司,目前主要股東為台翔航太工業(股)公司(持股69.50%)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糖業(股)公司(持股13.57%),總計公股持有83.07%股權,並指派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盧o麟擔任公股代表董事長兼總經理(自107年4月起迄今)。惟108年公司爆發解僱員工爭議事件,目前遭解職員工與公司間仍針對「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中;另公司尚有修護民航機之維修款項待收回,相關人事及營運管理問題均引發外界關注。

(二)中央銀行主管投資事業

依「中央銀行派任持股民營事業負責人管理要點」第13點第2項第6款規定,財金公司有遭主管機關裁罰之虞情事,應以書面報告向中央銀行說明事件經過、處置情形及可能影響。經查:

1.根據中央銀行提供之補充資料,108年度該行投資之財金資訊(股)公司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案計1件,並說明裁罰內容略以:「財金公司於107年8月18日發生IBM大型主機IMS系統異常,導致ATM跨行服務中斷所涉缺失,同日財金公司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通報;金管會於108年1月10日以本案核有違反『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有關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32條核處財金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2.復查財金公司負責營運之「全國繳費網」,為一整合國內金融機構與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之最大官方繳費平台。然日前卻傳出重大資安疏漏事件,財金公司調查後以109年5月14日新聞稿說明,略以:「此為個案,其他金融機構經查尚無類似情事,本公司並已通函提醒金融機構檢視相關作業,俾確實符合法令及相關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有關媒體報導○○銀行疑似遭他人以非本人帳戶繳納貸款乙節,經詢據該銀行表示已即刻完成內部電腦程式修正,阻絕類似案件發生,並依規定先將疑似案件之款項及扣款日至返還日按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撥入消費者帳戶,以保障民眾權益。此外,並著手蒐集相關資訊擬將不法函送檢調偵辦中。」

3.依其提供「108年度中央銀行派任持股民營事業公股代表考核報告彙總表」,派任至財金公司之公股代表計11名,考核結果均評為80分以上之「適任」,尚無評為不適任者。

(三)財政部主管公股金融事業(下稱公股行庫),發生多起內控違失事件

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及第8條第9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另為防範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於108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所訂定「防範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內控作業原則」,由人事管理、內控及內稽等三大面向訂出十項措施(俗稱理專十誡)並列入109年度金檢重點,檢查對象包括本國銀行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有辦理消金業務者,藉由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促使銀行落實內控措施。惟查:

1.根據金管會統計,近年來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遭裁罰案件及金額均逐年遞增,由107年2件、裁罰1,000萬元,增至108年10件、裁罰7,500萬元及109年10件、裁罰7,500萬元,裁罰案件中屬財政部主管公股行庫計有華南銀行及兆豐銀行,各遭金管會裁罰600萬元及1,000萬元;雖調高罰則,然109年1月另家公股行庫彰化銀行再爆發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調查指出涉案期間已長達10年,影響客戶計4名,涉案金額達6,300萬元,目前本案並已進入司法程序,彰化銀行表示將全額賠償客戶損失,再向理專求償。顯示主管機關執行多年金檢,銀行內控機制仍未落實,致類似舞弊事件一再發生。

2.華南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公司於108年間爆發操作衍生性金融性商品,因避險不及於短短8個交易日虧損約7年獲利,金額達47億元之重大內控疏失事件。主管機關金管會調查後亦指出證券公司於風管、內控及稽核制度等三大面向均核有「重大缺失」,除核處144萬元罰鍰並暫停新增發行權證等8項業務;財政部並根據金管會調查結果,要求華南金控公股代表應澈底檢討華南永昌證券董事會成員適任性,進行全面改組,讓董事會能盡職監督、擔負最終責任。109年5月1日母公司華南金控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辭職負責。

3.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兆豐銀行新店分行於109年6月爆發行員涉嫌與地政士合謀以偽造假房屋買賣契約書或墊高實際購屋價格等方式,詐貸銀行約3億元,被依違反銀行法、偽造文書罪等移送法辦。

4.依財政部提供之「108年度公股董監事績效考核彙總表」,總計考核87人,其中80人評為80分以上「適任」、7人評為未滿80分,載明原因為出席會議或發言次數少。

(四)交通部主管投資事業

交通部投資事業橫跨交通、電信及航運等領域,並依相關主管機關法規為之管理;如中華電信(股)公司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監理權責及相關裁罰;另陽明海運(股)公司、台灣航業(股)公司、桃園航勤(股)公司及台灣高鐵(股)公司則依交通部主管法規如航業法、民用航空法及鐵路法辦理監理權責及相關裁罰。經查:

1.桃園航勤公司係由交通部與中華航空、美國UPS航空(持股各為45%、49%、6%)等共同投資組成,為國內最大機場地勤服務公司。惟108年間桃園國際機場共發生6起地安(須停機檢修)事件,桃勤公司及中油公司即各占3件;另有2起違規(航空器輕微受損)事件,經調查後亦全部歸責於桃勤公司。交通部分析事件原因,6件屬「人員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2件為「裝備失效」,除對桃勤公司開罰30萬元並建議經濟部對所屬中油公司依石油管理法裁罰。

2.交通部主管投資事業陽明海運公司(持股18%)於107年6月發生貨櫃於澳洲雪梨港外落海事件,經澳洲政府認定疏失並積欠相關清理費用高達2,000萬澳元(約新台幣4億元),目前委由海事保險公司處理,公司表示倘無共識,後續不排除循法律訴訟程序以維護公司權益。檢視該公司營運虧損多年,自101年至108年間累計虧損逾300億元,股價多在票面價格10元以下;公股除多年未獲分配股利,每年尚須認列跌價損失。交通部為該公司最大股東,其虧損多年究係貨櫃船運景氣使然,抑或公司經營管理問題,交通部對所屬相關投資事業有無善盡監督之責,監察院並曾於106年間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

(五)經濟部主管投資事業

1.經濟部主管投資事業台灣國際造船(股)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公股為最大股東(經濟部持股22.21%、國發基金持股7.62%、中油公司持股5.03%),並派任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惟109年6月間高雄及基隆兩地工會發動數起抗爭,多項工程進度又落後,致建造船艦延遲交貨遭受鉅額逾期罰款,連續4年間公司累計虧損金額超過百億元。

2.唐榮公司原屬經濟部國營事業,於95年8月股票上櫃釋股後轉為民營企業,公股為最大股東(經濟部持股11.56%、台銀持股21.37%)。然該公司人事更迭頻繁引發市場關注,近10年間已更換7名董事長,最近一任董事長為經濟部指派國營會副主委吳〇盛暫代,代理期間達近2年,總經理亦於日前請辭懸缺待補,109年7月24日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新任總經理人事案。面對不銹鋼市場競爭激烈,公股董事長及總經理人事卻更迭頻仍,工會屢有抗爭事件,公司帳上待彌補累計虧損高達27.8億元,逼近資本額35億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投資事業

農委會投資之台灣肥料(股)公司,持有24.07%股權為最大單一股東,並推派公股董事長及4名董事,對其營運及人事均有重大影響力。然查台肥公司近5年經環保機關告發處分案件頗多,包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逾50案,最大股東農委會允宜加強監督台肥公司於相關法令之遵循。

(七)近年來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或提案糾正各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若干缺失或違失

復查近年來監察院對各機關監督管理所轄公私合營事業之未臻完備或違失,亦提出多起調查報告或糾正案促其確實改善,俾使國家有限資源被妥善運用並達成促進國家發展之投資目的。包括:106年針對兆豐金控旗下子公司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未遵守洗錢法遵規定,遭到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4.46億元)之缺失,提案糾正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108年針對國發基金各項投資計畫執行多年以來執行率欠佳,預算執行與政策規劃方向未盡契合,提出調查報告請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應確實檢討改進;109年針對經濟部及所屬未發揮股權優勢選任公私合營事業董事長,提案糾正經濟部;及針對國發會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之缺失,提出調查報告請國發會檢討改進(詳附表13)。

附表13:近年度監察院對各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企業缺失之調查

國糾正一覽表

年度

被糾正或調查機關

糾正或調查事由

106

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

兆豐銀行遭重罰1億8千萬美元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

108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國發基金各項投資計畫執行多年以來執行率欠佳,預算執行與政策規劃方向未盡契合,「直接投資」事業,僅半數參與第一輪募資,不利於扶持扶植新創企業,且多家被投資企業連續3年虧損或無投資收益,加以,投資年限逾30年,長久持有將不利於新投資;又「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迄今執行情形亦欠佳,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109

經濟部

經濟部怠忽監督管理之責,致使該部及所屬未發揮股權優勢選任公私合營事業董事長等,監察院糾正經濟部。

109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過程是否過於草率?相關人事任用有無不當?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實有深入調查瞭解之必要案。經本院調閱相關投資人之評估及實務上創投收取之管理費尚難認定有超高管理費之情形。惟台杉公司選任逾半之自然人擔任董事,致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無頇接受立法院等之外部監督,並引發社會質疑政府投入資金之流向與運用、投資績效與獎懲事項之合理性等,欠缺外部監督機制等,顯有未當,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改進。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監察院官網公告歷年度監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