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事業如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範疇,包括政府獨資經營者,或依事業組織特別法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或依公司法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各該事業之財務、業務及人事管理等均應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並受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之規範。若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50%者,各主管機關則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等行政規定辦理。易言之,政府對其眾多投資事業按公股持股比率是否過半而有不同之管理規範,及產生監督密度有別情形。茲說明如下:
(一)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直接投資比率或未及國營事業規範標準,然股權優勢可具實際經營掌控權,惟受管理監督程度有別
截至108年底止,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超過40%以上者計有31家(詳附表20),其中行政院國發基金直接投資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率達49.15%;而與交通部、臺灣糖業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持股比率計48.68%,另與交通部、臺灣港務公司共同轉投資之陽明海運公司合計持股比率計47.63%。其他包括:台灣港務公司與台灣電力公司合作投資之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總持股比率計48.0%;經濟部主管計14家(除本部轉投資1家外,包括中油公司轉投資事業9家、台糖公司轉投資事業3家及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事業1家),最高持股比率為49%,包括淳品實業公司與中殼潤滑油公司。另退輔會主管計9家,除已進入清算之國華欣業公司外,最高持股比率為49.07%(欣欣客運公司);交通部主管計4家,最高持股比率為台源國際控股公司(46.00%)。公股投資各該事業之直接投資比率或未及國營事業規範標準,惟股權優勢可具實際經營掌控權,對於其人事任免、財務運用與業務發展等均有決策權限,且多家公司之政府投資金額已逾數十億元,甚達數百億元,如政府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逾270億元。因其非屬國營事業範疇,無法透過國會與審計制度監督;亦非屬一般民營事業,由投資利益相關股東組任董、監事會參與營運、監督並自負盈虧風險,致各該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缺乏利益攸關之經營誘因,所受營運管理監督亦不若國營事業縝密。
附表20:至108年底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持股比率逾40%之事業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參與投資機關/基金
公私合營事業名稱
期末實際
投資金額
持股比率
行政院國發基金
台翔航太工業(股)公司
22.0(億元)
49.15%
行政院國發基金、交通部、台糖公司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
27,398,531
48.68%
台灣港務公司、台灣電力公司
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
48,000
48.00%
經濟部
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公司
315,315
42.00%
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
台灣絲織開發(股)公司
98,010
45.24%
中油公司
國光電力(股)公司
1,475,100
45.00%
淳品實業(股)公司
318,500
49.00%
環能海運(股)公司
2,404,800
48.00%
華威天然氣(股)公司
681,494
40.00%
尼米克控股(股)公司
2,793,655
45.00%
尼米克管理(股)公司
1,647
45.00%
中殼潤滑油(股)公司
1,084,860
49.00%
曄揚(股)公司
399,500
47.00%
宏越企業(股)公司
648,000
40.00%
台糖公司
輝瑞生技(股)公司
9,613
45.00%
中美嘉吉(股)公司
56,000
40.00%
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
282,776
40.00%
交通部
桃園航勤(股)公司
720,774
45.00%
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快遞(股)公司
40,000
40.00%
臺灣港務公司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公司
76,471
40.00%中華郵政公司/臺灣港務公司
台源國際控股(股)公司
139,376
46.00%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欣隆天然氣(股)公司
440,991
42.00%
欣桃天然氣(股)公司
1,121,489
41.45%
欣中天然氣(股)公司
1,212,443
40.06%
欣林天然氣(股)公司
790,036
42.37%
欣欣客運(股)公司
346,736
49.07%
欣欣大眾巿場(股)公司
375,598
43.16%
欣欣水泥企業(股)公司
499,549
40.04%
國華欣業(股)公司(進入清算)
57,822
49.68%
泛亞工程建設(股)公司
537,801
47.91%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經濟部、交通部及退輔會提供。
(二)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核算,未含括泛公股持股情形,恐不易如實反映政府對公私合營事業之實際投資情形
按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低於50%者,非屬於國營事業,該投資係以各主管機關直接投資、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等轉投資情形核算,卻未包括泛公股之政府具實際影響力之公私合營事業再轉投資,或政府捐贈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情形,致使低估公私合營事業中政府實際出資比率,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公股(包括經濟部、行政院國發基金、臺灣中油公司等)比率為34.86%,如加計泛公股(如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國鋼鐵公司等)投資比率14.55%,合計約49.41%,出資比率已逼近50%;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股(包括交通部、行政院國發基金、台灣糖業公司等)比率為48.68%,如加計泛公股(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鋼鐵公司、泛公股金融機構等)投資,比率合計約63.8%,則已超過50%之國營事業門檻。
(三)政府於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投資持股已為最大股東,卻未積極派任董事長或總經理
依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係由董事或常務董事互選產生,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對於公司營業上事務具有代表權,即營業上事務及於公司權利能力範圍內之一切事務,除法定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者外,董事長皆有決定權,顯示董事長對於公司治理有其重要性。又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是以,政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方式,參與公司相關營運與監督管理。
又相較國營事業尚需承擔政策任務之經營目的,民營事業之治理則以提升業務競爭力及創造最大利潤為經營目標,又各主管機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目的,或為扶持特定產業、或為國營事業經營業務需要、或為落實特定任務需要(如退輔會之安置退除役官兵提供就業機會)等,非純係投資獲利考量,是以須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公司經營,較能遂行相關功能之運作,發揮有效兼顧投資目的與經營效益之雙重目標。
惟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已為最大股東,相關主管機關未充分利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如前揭公股比率逾4成之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股45.24%)與台糖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公股40.0%);另國發基金與台糖公司共同轉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股24.31%,若加計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投資之泛公股比率34.16%),及退輔會主管轉投資之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34.08%)與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股28.80%)等事業,公股為最大股東,卻未派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形成政府高額投資卻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之妥適性爭議;且非官股派任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則無法依據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報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大決策,恐形成政府鉅額投資卻乏相對應有之管理責任與監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