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轉投資事業經營績效之良窳涉及國家資金運用效益及公股權益,歷來皆為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審計部每年度查核重點。截至108年底,中央政府各部會累計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政府持股比率未達50%)計189家,其中獲利139家、虧損50家,期末投資總額達1兆餘元,規模龐鉅;此尚不包括其再投資子(孫)公司,每年獲取股息收入亦為政府重要財源之一,重要性日增,允應受到妥適之監督。然目前政府對該等投資事業係以派任之公股代表參與事業之經營管理,監督密度顯不若國營事業,致部分投資事業績效未彰或發生營運缺失事件,損及公股權益,均亟待逐一研擬具體對策。
謹就本文探討相關問題提出下列改進建議或方向,俾供政府施政之參考。包括:依事業績效審慎評估是否參與現金增資投資,並監督將資金確實用於原訂增資用途、評估事業減資原因並促請提出具體營運改善對策,俾免未來公股蒙受更大損失、強化公股代表對重大事件之預警及應變能力,公股代表考核指標並應偏重內控制度落實及課責之關連性、政府為最大股東或曾參與增資之投資事業虧損惟董監酬勞卻遞增者,應督促薪資報酬委員會發揮實質功能,訂定合理董監薪酬制度,以釋外界疑慮、落實虧損無法改善事業之退場機制,並於退場前密切關注龍頭指標企業之投資動向,以利即早出脫持股,避免後續更大損失、對於公股持股比率達40%以上之投資事業或為最大股東者,應發揮股權優勢積極爭取派任公股董事長,以維護公股最大利益、相關管理規範應及於公股具主導權之再轉投資事業,檢討整併不具經營效益之子(孫)公司,俾免因監督管理困難而影響母公司及公股利益、研擬訂定各部會官網應公開投資事業資訊之一致標準,以及建立彙整資料庫之可行性,以利掌握泛公股交叉持股資訊及政府投資全貌,俾對公股股權為最佳之維護、監督與管理。
(分機:1929 吳昀雲、分機:1919 卓庭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