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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部會促進中高齡、高齡者就業措施執行成效之檢討

一、主要措施內容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部會促進中高齡、高齡者就業措施執行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相關部會近年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之辦理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彥斌

近年中央相關部會在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措施,就實質內容而言,大致可區分為健全法制、提供誘因、多元輔導等3大類。謹就相關內容分述如後:

(一)健全法制:

1.保障勞方退休金權益及提升雇主僱用彈性:94年7月實施勞工退休新制,雇主僅需依法於實際僱用期間為所僱用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僱用成本不因受僱者年齡影響;108年制定之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限制。

2.導正職場上常見之就業歧視情況:政府於96年修正就業服務法、老人福利法,明定年齡為禁止歧視項目,並針對違反行為者訂定相關罰則;108年制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其中第二章內容除重申禁止年齡歧視外,另具體列舉涉及因年齡採取差別待遇行為內涵,並就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項目予以明文規範。

3.延後退休年齡及提高退休金請領之彈性:為保障中高齡者之工作權益,97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至65歲。在政府部門人力運用方面,近年來,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亦已朝逐漸延後退休年齡方向修正,俾延緩人力過早離退。此外,針對未達法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倘渠等另有生涯規劃或有意願從事其他工作,仍可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先行辦理退休,並於退休時選擇領取減額或展期月退休金。

(二)提供誘因:近年多以獎補助方式,引導勞雇雙方達成政策目標。具體作法包括:

1.在雇主方面:為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順利就業,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提供僱用獎勵;另透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工作教練輔導費;研訂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協助雇主改善該年齡層之就業環境,協助在職、失業及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智慧經驗與技術,促進世代交流與合作。

2.在中高齡及高齡受僱者方面:為降低降低失業率,提升經濟收入,穩定就業與生活,提供受僱者獎勵津貼;為減緩中高齡者於失業期間之經濟壓力、暫時免於失業所致之生活困頓,提供臨時生活津貼;為強化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就業技能,協助順利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於失業者接受職訓期間,提供訓練生活津貼;考量在地較難謀職之情形,為鼓勵求職之中高齡及高齡者至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較遠(相距30公里以上)之就業地點尋找工作,提供求職面試之交通補助費;為加強中高齡及高齡者之就業準備及職場適應力,提供職場學習津貼;為降低失業之中高齡與高齡者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儘速重返職場,提供跨域就業補助;106年6月20日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提供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業之獎勵。

(三)多元輔導:主要包括職業訓練、就(創)業諮詢、推介就業等。具體而言,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習得一技之長、培養第二專長或創業,透過部會所屬機構提供職業訓練機會(部分提供中高齡專班),並提供諮詢服務及推介就業。為協助有心創業者,開辦創業研習課程,遴聘專家提供免費創業諮詢輔導,提升創業知能及解決經營困難;針對有資金需求之創業者並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促成在地產業發展及提供就業機會;建立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銀髮族專屬就業服務,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倡議推廣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議題,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