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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及近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三、為確保幼兒園品質,允宜強化追蹤評鑑改善成效並建立評鑑缺失態樣及不利處分統計與查詢平台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及近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學前教育發展問題及近10年重大計畫辦理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起,至多以每5學年為1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國教署102年度至108年度辦理幼兒園評鑑相闗經費(含補助縣市政府辦理經費)計2,064萬4千元(詳附表3-10),109年度則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學前教育」項下編列辦理幼兒園輔導、評鑑及課綱推廣等經費7,194萬元。經查:

附表3-10:國教署102年至108年辦理幼兒園評鑑相關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合計

決算數

3,665

2,400

4,609

399

1,821

3,100

4,650

20,644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一) 各縣市第1週期(102-106學年度)幼兒園評鑑評理情形

由各縣市第1週期(102-106學年度)幼兒園評鑑辦理情形觀之(詳附表3-11),已辦理基礎評鑑總園數6,756園,包括公立2,430園、私立4,266園及非營利60園。尚未辦理園數計68園,包括公立11園、私立32園及非營利25園。若以縣市別觀之,已辦理者以新北市1,145園最高,其次為台中市762園;尚未辦理者以台北市17園最高,其次為新北市14園。

據國教署表示,有關尚未辦理評鑑之幼兒園,依各地方政府函復說明主要係考量新設立未滿2年之幼兒園,倘進行評鑑其資料保留期間尚難符合檢核條件為當學年及上學年之規定,且各該園於完成設立許可時,均已檢核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於基礎評鑑辦理期間有自請停辦後復辦,需重予排程等情形,各該園將於第2週期(107-111學年)優先納入排程辦理基礎評鑑。

附表3-11:各縣市第1週期(102-106學年度)幼兒園評鑑辦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園

縣市別

第1週期(102-106學年)

已辦理評鑑園數

尚未辦理園數

公立

私立

非營利

合計

公立

私立

非營利

合計

宜蘭縣

76

47

3

126

-

-

1

1

花蓮縣

92

40

2

134

-

1

-

1

金門縣

21

5

-

26

-

-

-

南投縣

113

71

-

184

1

-

2

3

屏東縣

152

140

4

296

1

-

-

1

苗栗縣

69

106

1

176

-

-

-

-

桃園市

184

381

5

570

3

1

-

4

高雄市

213

459

3

675

1

-

2

3

基隆市

46

60

-

106

1

1

1

3

澎湖縣

22

5

-

27

-

-

-

-

連江縣

5

-

-

5

-

-

-

-

雲林縣

66

83

1

150

-

1

-

1

新北市

298

841

6

1,145

-

7

7

14

新竹市

28

128

4

160

-

2

1

3

新竹縣

84

165

1

250

1

1

-

2

嘉義市

15

59

1

75

-

1

-

1

嘉義縣

100

55

-

155

-

-

-

-

彰化縣

121

232

3

356

-

21

3

臺中市

251

507

4

762

-

7

2

9

臺北市

148

515

16

679

1

8

8

17

臺東縣

102

22

2

126

2

-

-

2

臺南市

224

345

4

573

-

-

-

-

合計

2,430

4,266

60

6,756

11

32

25

68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2.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為分別辦理並統計,據國教署表示,表內園數統計欄不包括分班。

3.統計數據至109年4月24日止,尚未辦理園數係為第1週期內(107年7月31日前)完成設立之幼兒園,但尚未排程辦理評鑑者。

(二)102至106學年度追蹤評鑑通過比率高於9成,惟部分幼兒園之缺失多年未能改善,追踪評鑑改善成效仍待強化

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11條規定:「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6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49條規定辦理。」依國教署提供資料(詳附表3-12),第1週期基礎評鑑結果為「部分指標通過」園數計有1,916園,占前揭已辦理總園數6,756園之28.36%,扣除自請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幼兒園後,應辦理追蹤評鑑者合計有1,832園,全數指標通過者計有1,707園,占93.18%。若以各學年度觀之,追蹤評鑑通過比率介於90.12%至94.69%之間。

附表3-12:第1週期(102-106學年度)幼兒園追蹤評鑑結果統計表

單位:園

受評學年度

基礎評鑑結果為「部分指標通過」園數

追蹤評鑑

行政處分後改善

應辦理園數

全數指標通過

應辦理園數

全數指標改善完畢

園數

%

園數

%

102

359

339

321

94.69

18

17

94.44

103

512

487

460

94.46

27

26

96.30

104

468

455

425

93.41

29

25

86.21

105

341

324

292

90.12

32

28

87.50

106

236

227

209

92.07

18

13

72.22

合計

1,916

1,832

1,707

93.18

124

109

87.90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數據統計至109年4月24日止。

2.據國教署表示,因部分幼兒園於辦理追蹤評鑑或行政處分後之限期改善期間,自請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故不納入應辦理園數統計,致表內追蹤評鑑應辦園數與部分指標通過園數有差異,且行政處分後改善園數與未通過追蹤評鑑園數有差異。

3.部分106學年度行政處分後改善檢核尚在辦理中。

依幼照法第49條第9款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九、違反依第41條第4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經行政處分並限期改善計有124園,截至109年4月24日止,109園改善完畢,占87.9%,但仍有15園之部分缺失多年未改善(詳附表3-13),以102學年度受評1園為例,雖予罰鍰減招處分,惟截至109年4月24日止,其缺失已逾7年仍未改善,追蹤評鑑改善成效仍待強化。

附表3-13:截至109年4月24日止第1週期(102-106學年度)幼兒園追蹤評鑑仍未改善之裁罰園數統計表 單位:園

受評學年度

園數

各園屆期仍未改善處分紀錄說明

102

1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仍未改善,罰鍰1萬5,000元,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改善。於107學年度第2學期至108學年度第1學期減少招收人數由60人降為48人之處分 。

103

1

106年3月14日行政裁處書,違反第1代幼照法第51條第9款。

104

4

園1: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1萬8,000元,並限期改善。

園2:108年9月9日行政裁處書,違反第1代幼照法第51條第9款規定。

園3:108年9月9日行政裁處書,違反第1代幼照法第51條第9款規定。

園4:刻正辦理申訴作業。

105

4

園1:依幼照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裁罰。

園2:依幼照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裁罰。

園3:108年7月23日行政裁處書,違反第1代幼照法第51條第9款規定。

園4:108年7月23日行政裁處書,違反第1代幼照法第51條第9款規定。

106

5

園1:該園未依規定通過基礎評鑑,且經追蹤評鑑實地訪視仍未改善,第2次違反幼照法第49條第9款規定,除依法處新臺幣1萬5,000元整外,應於文到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園2:依幼照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裁罰。

園3:1.追蹤評鑑未通過處罰鍰6,000元。2.追蹤評鑑指標22項未通過處罰鍰5萬1,000元。3.違法事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處5萬元。4.限期改善。

園4:108月7月12日評鑑未通過項目為幼兒園設立與營運1項,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依幼照法第49條規定裁處幼兒園新臺幣18,000元整。

園5:行政處分後改善檢核尚在辦理中。

合計

15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數據統計至109年4月24日止。

2.據國教署表示,僅就未改善指標檢核管控並動態更新,故無各學年未通過園數缺失內容態樣統計資料。

(三)為確保幼兒園品質,允宜建立評鑑缺失態樣及不利處分統計與查詢平台

依幼照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包括全國性(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按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雖可查詢個別幼兒園之基礎評鑑結果(含評鑑學年度、評鑑完成日、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報告),然尚無評鑑缺失內容、態樣相關統計,及幼兒園歷年不利處分之統計資料。允宜建立評鑑缺失態樣及不利處分統計與查詢平台,以符合幼教法之相關規範並可作為各該主管機關管理、輔導及監督幼兒園以確保其服務品質之輔助。

綜上,為逐步引導幼兒園提升教保專業品質,定期辦理幼兒園基礎評鑑,然部分受評幼兒園之缺失已存續多年仍未能改善,追踪評鑑改善成效仍待強化。此外,允宜酌量建立幼兒園評鑑缺失態樣及幼兒園歷年裁罰統計資料及查詢平台,以符合幼教法之相關規範,並可作為家長選擇幼兒園參考與各該主管機關管理、輔導及監督幼兒園以確保其服務品質之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