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幼兒乘車安全,第1代幼保法規定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第2代幼保法更新增幼兒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之規定(詳附表3-20)。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詳附表3-21),截至109年3月底領牌幼童專用車計3,894輛,就車齡觀之,其中超過10 (含)年255輛、新購未超過(含)1年282輛,車齡超過6(含)年以上計2,031輛,占52.16%,已超過半數。另就縣市別觀之,總專用車輛數以桃園縣之605輛最多,其次為新北市之534輛及臺中市478輛。
附表3-20:第1代及第2代幼保法有關幼兒專用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規範對照表
第1代幼保法第30條
(101年1月1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第2代幼保法第26條
(107年6月27日施行)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本報告彙整。
附表3-21:截至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統計表 單位:輛
車齡(年)
≥10
9
8
7
6
5
4
3
2
1
0
合計
總數
255
388
516
385
487
497
411
398
275
247
35
3,894
臺北市
26
30
26
34
38
28
22
28
24
14
5
275
新北市
47
74
90
40
44
54
57
68
31
19
10
534
桃園市
48
64
72
45
45
70
93
66
55
44
3
605
新竹市
2
3
18
15
13
12
6
6
12
3
0
90
新竹縣
7
15
19
13
14
32
16
18
7
3
3
147
苗栗縣
6
20
21
15
13
20
12
20
16
11
1
155
臺中市
19
32
42
74
117
65
39
48
21
19
2
478
彰化縣
21
34
30
21
28
37
3018
19
22
4
264
南投縣
4
8
17
20
7
5
5
3
1
4
1
75
雲林縣
15
8
19
7
14
35
21
21
19
14
0
173
嘉義縣
4
9
13
5
11
17
5
13
10
7
0
94
嘉義市
5
3
3
5
1
4
7
2
2
2
0
34
臺南市
4
11
21
31
61
41
29
23
16
25
1
263
高雄市
29
39
48
26
37
45
36
30
18
38
2
348
臺東縣
0
2
7
0
4
1
3
4
1
0
0
22
花蓮縣
6
2
3
3
5
6
4
3
1
5
0
38
屏東縣
4
20
32
14
11
6
10
13
9
5
1
125
宜蘭縣
4
4
22
9
16
4
3
6
5
5
0
78
基隆市
3
9
11
8
5
10
7
5
6
4
2
70
澎湖縣
0
1
2
0
3
5
6
2
1
2
0
22
金門縣
0
0
0
0
0
0
0
1
1
1
0
3
連江縣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國教署為鼓勵幼兒園加速汰換將逾10年之幼童專用車,108年度編列預算6,720萬元(詳附表3-22),預計補助汰換車輛計224輛,實際補助170輛,決算數5,353萬6千元。109年度編列1億8,790萬元,預計補助幼童專用車汰换293輛及新購 225輛。經查:
附表3-22:108至109年度補助幼兒專用車輛預算編列及執行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次
108年度
109年度
計畫別
學前教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改善經費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推動幼童車屆齡車輛新購與汰換
預算
決算
預算
3月底執行數
金額
67,200
53,536
187,900
0
汰換車輛數
224
170
293
0
新購車輛數
-
-
225
0
※註:1.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
2.依國教署109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暨新購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於109完成汰換(原購置出廠日期於99年1月至100年3月期間)或新購者,補助車輛購置費用百分之40,但不包括保險費、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依法繳納之相關規費(申領牌照、車輛檢驗等)及非屬幼童專用車必要增加之配備費用。
3.依前揭計畫,地方政府進行初審時,應審慎評估幼兒園所提申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整體考量其急迫性及優先性,區分補助項目排定優先順序。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應予優先補助。
(一)近年國內幼童專用車數量明顯減少,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1車型仍在販售
由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觀之(詳附表3-23),104年度全國尚有5,681幼童專用車輛,至109年3月底已減為3,894輛,較104年減少1,787輛,占31.46%,明顯減少,其中六都減少1,520輛,占41.35%;非六都減少267輛,占13.32%,近年幼童專用車輛明顯減少,都會區比非都會區更嚴重。
附表3-23:104年度至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輛數量統計 單位:輛
項次
104年
A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B
差額
C=B-A
占比
C/A
六都
3,676
2,624
2,903
2,935
2,552
2,156
1,520
41.35%
非六都
2,005
2,291
2,162
2,354
1,375
1,738
267
13.32%
全國總數
5,681
4,915
5,065
5,289
3,927
3,894
1,787
31.46%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2.109年度為截至3月底之統計數。
此外,由109年3月底交通部公路總局記領牌幼童專用車輛之出廠廠牌觀之(詳附表3-24),中華得利卡車型有3,877輛,約占市場99.56%,依國教署委託財團法人靖娟基金會「國教署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幼童專用車可行性分析評估報告」指出,受限於國內幼童專用車市場規模限制,導致目前全國市售符合相關法規之小型車款,在整體環境誘因不足條件下,市面上主要僅剩中華汽車得利卡車型仍在販售。
附表3-24:109年3月底國內已領牌照之幼童專用車出廠廠牌車統計
單位:輛
廠牌
ISUZU
中華
VOLKSWAGEN
三陽
總計
數量
7
3,877
9
1
3,894
占比%
0.18%
99.56%
0.23%
0.03%
100.00%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二)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大幅增長,允宜研謀改善
依幼照法第49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五、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10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20歲。六、違反依第26條第3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由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件數觀之(詳附表3-25),104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28件、20件、26件及27件,多數為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然108年度大幅增為48件,除違反第26條第2項所定規範有21件外,違反第26條第3項所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案件則由107年度2件鉅增為108年度之27件,允宜積極輔導改善,俾維幼童安全。
附表3-25:104至108年度違反幼童專用車輛相關規範之裁罰統計
年度
依幼照法第49條罰鍰並限期改善
違反第26條第2項
違反第26條第3項
合計
104
17
11
28
105
11
9
20
106
26
0
26
107
25
2
27
108
21
27
48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2.第2代幼照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係第1代幼照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詳附表3-20)。另據國教署表示,104年度至108年度違反前揭規定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者,皆於期限內改善,尚無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其中超過8成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
依國教署提供資料(詳附表3-26),屬幼照法之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 (下稱偏鄉)之行政區計123個,設有799家幼兒園,其中123個行政區皆設有公立幼兒園、49個行政區有私立幼兒園、6個行政區有非營利幼兒園,故偏鄉之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
前揭偏鄉之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是以799家幼兒園中僅有171家(占21%)幼兒園有幼童專用車,78%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其中87%公立幼兒園、83%非營利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故超過8成偏鄉之公共化幼兒園尚無幼童專用車,另尚有41%私立幼兒園亦無幼童專用車。若以行政區觀之,123個偏鄉行政區,尚有43個行政轄區內之幼兒園皆無幼童專用車(詳附表3-27),僅能由家長自行接送。
偏鄉地區資源不足,幼教服務倚賴公共化幼兒園,然公共化幼兒園設置區域以既有學區為主,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幼兒園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權益。
附表3-26: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統計表
幼兒園類型
行政區數
總園數
有幼童專用車
無幼童專用車
園數
比率%
園數
比率%
公幼
123
648
85
13
563
87
私幼
49
145
85
59
59
41
非營利
6
6
1
17
5
83
合計
799
171
21
627
78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3月底之資料。
附表3-27: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無幼兒專用車輛之行政區域統計表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縣市
行政區域
幼兒園數
新北市
平溪區
3
高雄市
茂林區
4
臺東縣
金峰鄉
5
石門區
4
宜蘭縣
大同鄉
9
長濱鄉
5
石碇區
3
南澳鄉
9
綠島鄉
2
坪林區
2
彰化縣
大城鄉
6
花蓮縣
鳳林鎮
6
貢寮區
5
南投縣
中寮鄉
5
豐濱鄉
3
雙溪區
3
仁愛鄉
16
澎湖縣
七美鄉
1
臺南市
大內區
2
嘉義縣
大埔鄉
1
望安鄉
3
山上區
2
阿里山鄉
10
金門縣
金沙鎮
5
左鎮區
2
屏東縣
三地門鄉
11
金寧鄉
5
南化區
6
春日鄉
5
烈嶼鄉
3
龍崎區
1
琉球鄉
10
連江縣
北竿鄉
1
高雄市
田寮區
2
滿州鄉
3
東引鄉
1
甲仙區
2
臺東縣
太麻里鄉
6
莒光鄉
2
杉林區
6
池上鄉
5
合計
43
197
那瑪夏區
4
卑南鄉
8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統計數據為截至109年3月底之資料。
2.表內除臺南市山上區及南化區各有1家私幼外,餘幼兒園皆為公立幼兒園。
綜上,幼童專用車服務在法令規範、市場資源與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等條件限制下,呈逐年萎縮趨勢,復以我國幼教服務長期倚賴私立幼兒園,惟在其營利導向之經營方式,偏鄉資源不足地區之幼教服務反而僅能仰賴公共化幼兒園,然超過8成偏鄉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又無幼童專用車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恐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