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以年齡區分,將我國未滿18歲者相關預算稱之兒少預算。依我國憲法規定,除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外,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原則上與成年人享有同等基本人權,又憲法尚規定國家應特別保護從事勞動之兒童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及6歲至12歲兒童享有基本教育權等;另我國於100年度修正更名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嗣於103年度完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準此,前揭各法規係我國兒少預算編列之主要依據。
檢視我國政府歷年兒少預算包括教育、醫療、福利及保護等多方面,因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為瞭解國家預算如何配置於促進各個面向之兒少權利,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兒少預算分為發展、福利、健康、教育、保護及其他等6大類(詳附表1)。
附表1:兒少預算分類項目及說明
分類
定義
項目
發展
促進兒少參與權、表意權、遊戲與休閒權、文化權及職涯發展
兒童權利相關法規訓練宣導、青少年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文化與休閒教育活動、媒體分級與管理、發展研究等
福利
協助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與家庭支持之相關措施及替代性照顧
托育、生育補助及計畫、育兒津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促進、社會救助、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收出養服務、安置及寄養、自立生活少年追蹤輔導或補助、脆弱家庭服務、法律扶助、家庭及親職教育、家庭福利服務、未成年未婚懷孕諮詢、弱勢家庭慰問與眷屬補助、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大眾運輸補助、現金給付型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遺屬給付)、發展研究等
健康
確保兒少享有健康照護、疾病治療及恢復健康之權利
兒少身心健康、疾病防治、衛生保健、早期療育、孕婦產檢、環境健康、毒品戒治醫療措施、健康保險、醫療補助、身心障礙兒少照護、營養補助、事故傷害防治、發展研究等
教育
確保兒少享有受教育之權利
幼兒教育及補助、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學齡教育補助、學校教育推廣、人權暨特殊教育、課後照顧、學生事務輔導工作、中輟生輔導及復學協助、教學環境改善、發展研究等
保護
保護兒少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疏忽、剝削或虐待等有害其福祉之對待及少年司法
少年司法、非行少年偏差矯正處遇及犯罪預防、兒少保護通報處遇及防治宣導、兒少性剝削處遇及防治、菸酒癮、毒品戒治處遇及防治、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及防治宣導、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托就學協助、兒少勞動權益保障、發展研究等
其他
非屬以上各項目之兒少保障措施
國外兒少海外援助計畫等其他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