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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兒少預算配置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一、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又部分縣市青少年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偏高,致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優劣排名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我國兒少預算配置與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 兒少預算配置及執行成效之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如慧

一、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又部分縣市青少年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偏高,致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優劣排名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於2014年6月4日配合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揭櫫生存及發展權係兒童基本健康與福利權之首要權利。經查:

(一)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107年度我國0歲至17歲兒少死亡人數計1,358人,主要死因前2名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396人及占比29.16%)及事故傷害(228人及占比16.79%);如排除0歲嬰兒統計,則107年度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人數計606人(詳附表1),主要死亡原因前2名為事故傷害(177人及占比29.21%)及惡性腫瘤(93人及占比15.35%);準此,事故傷害高居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

經查詢107年度我國年齡別事故傷害死亡統計(詳附表2),除85歲以上長者外,機動車交通事故係我國各年齡層事故傷害死亡之首要原因,尤其15歲至24歲青少年,其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死373人占事故傷害死亡486人之比率達76.75%,接近8成,遠高於其他年齡層。

附表1:107年度我國1歲至17歲兒少主要死亡原因一覽表 單位:人、%

原因

項目

事故傷害

惡性腫瘤

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

心臟疾病(高血壓性疾病除外)

肺炎

敗血症

人數

177

93

42

36

34

23

12

占比

29.21

15.35

6.93

5.94

5.61

3.80

1.98

原因

項目

加害(他殺)

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之疾病

腦血管疾病

流感

糖尿病

其他

合計

人數

8

7

6

5

2

161

606

占比

1.32

1.16

0.99

0.83

0.33

26.57

100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衛生福利統計專區/死因統計/年齡別,本中心整理。

附表2:107年度我國年齡別事故傷害死亡人數一覽表 單位:人、%

事故

年齡別

運輸事故

意外中毒

意外墜落

火及火燄所致

意外之淹死及溺水

其他

合計

機動車交通事故占比

機動車交通事故

0-4歲

17

15

1

6

1

8

51

84

17.86

5-14歲

26

20

1

-

7

16

1

51

39.22

15-24歲

421

373

13

15

6

15

16

486

76.75

25-44歲

608

549

237

123

25

59

108

1,160

47.33

45-64歲

878

791

208

405

26

128

279

1,924

41.11

65-74歲

566

527

20

262

18

49

196

1,111

47.43

75-84歲

533

490

29

347

25

39

242

1,215

40.33

85歲以上

160

146

10

251

11

12

371

815

17.91

小計

3,209

2,911

519

1,409

119

326

1,264

6,846

42.52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之107年死因統計年報,本中心整理。(108年死因統計年報截至2020/7/17尚未公布)

(二)部分縣市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超逾全國平均值50%

依衛生福利部公布107年死因統計年報,107年度我國各縣市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平均值為12.8人(每10萬人口,以下同),然部分縣市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高於全國平均值50%以上,包括雲林縣之25.2人、臺東縣之24.9人、嘉義縣之21.7人及新竹縣之19.2人,不僅超逾臺北市之2.9人及宜蘭縣之5.0人,且高於臨近縣市如嘉義市之8.1人及花蓮縣之11.9人等,顯示仍有改善空間(詳圖1)。

圖1:107年度我國各縣市15歲至24歲青少年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之107年死因統計年報。

(三)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優劣排名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

復與OECD會員國相比,2005年至2016年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自14.5人降為8.7人(減幅40%),然改善幅度相對各國偏低,致我國各年排名均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以2016年為例,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為8.7人,相較亞洲日本之2.8人、韓國之3.7人,明顯高出許多,於24個OECD會員國優劣排名為倒數第3名(詳圖2)。

圖2:2005年起我國0至19歲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及與OECD國家之比較

※註:資料來源,兒童健康幸福指標:臺灣與OECD國家比較(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提供,摘錄部分)https://public.tableau.com/profile/robert.lu#!/vizhome/Book1_15599756467710/Story

綜上,107年度事故傷害為我國1歲至17歲兒少死亡原因之首,其中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主,且我國兒少事故傷害死亡率居OECD國家之後段班,顯示我國因機動車交通意外事故致死之兒少人數偏高,惟該事故應屬可避免,允宜建立預防管理機制並落實執法,以維護我國兒少基本生命權與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