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提供兒少妥適保護與照顧,保障兒少人權,係國家社會應有責任及重要發展指標。經查:
(一)近年內政部警政署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概呈增加,且108年度創新高
免於性剝削係兒少之權利,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諾保護兒童免於一切形式之性剝削與性虐待,包括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我國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暨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法條中之「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明定4種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態樣。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詳圖1),100年度至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自311人增為711人,增加400人(增幅128.62%),除104年度及107年度減少外,概呈增加趨勢,其中以女性被害人約占9成為主。108年度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達711人,創歷史新高,較107年之488人遽增223人(增幅45.70%),反映近年社會與經濟環境變遷下,兒童及少年由於身心發展仍未臻成熟,容易暴露於各類形式剝削之風險,特別是兒少性剝削。
圖1:100年度至108年度內政部警政署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
※註:1.資料來源,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
(二)近年衛生福利部統計各縣市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概呈增加,且108年度遽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遺棄及性剝削等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據此,前揭通報人員為責任通報者,餘為一般通報者。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詳圖2),100年度至108年度各縣市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自2萬8,955件遽升為7萬3,973件,增加4萬5,018件(增幅155.48%),除102年度減少外,概呈增加趨勢,其中以責任通報為主。又各縣市接獲通報後,100年度至108年度兒童及少年保護受理案件人數亦激增,104年度至107年度開案人數維持約9千餘人,惟108年度攀升為1萬1,113人(詳圖3),此是否因107年度起實施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相關兒少保護網絡致開案人數增加,尚有待觀察。
圖2:100年度至108年度衛福部統計各縣市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
圖3:100年度至108年度兒童及少年保護受理案件、調查及開案人數
※註:1.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官網。
2.受理案件人數:所有通報案件扣除重複通報案件之人數。調查處理人數:受理案件後,指派社工進行調查處理之人數(扣除通報資訊不詳、非屬兒少保護通報事由、歷史性案件等情形)。開案人數:經社工調查,評估由兒保體系提供後續處遇服務之人數。
綜上,近年來因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影響家庭樣貌、內涵與功能,同時嚴峻之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問題,致家庭之支持系統與因應能力,變得更加單薄與脆弱,爰政府早期介入兒少保護之作用,益形重要。揆近年查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及各縣市接獲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案數,概呈增加趨勢,108年度創新高且增幅擴大,宜賡續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