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預算編列與執行管控之研析

一、法制化情形及定義 日期:109年8月 報告名稱: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預算編列與執行管控之研析 目錄大綱:貳、國營事業研發支出概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峻萍

茲說明現行國營事業研發支出編列預算規定概況如下:

(一)研發支出比例法制化規定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二年未達一定比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檢討及調適機制。」、「前項研究發展預算占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營事業之特性、規模,會商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據經濟部工業局表示,自109年度預算起適用。

(二)排除適用範圍

依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7項規定:「國營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6項規定:一、非公司組織。二、公司成立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基此,並參照108年6月21日該條文修正理由,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中國輸出入銀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國營事業不在適用現行法定比例規範之限。

(三)計算方式及定義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研發支出/總支出之預算比例應符合一定標準。據經濟部工業局函釋定義及洽詢略以,研發支出:研發費用-基金規費+研發相關資本支出(其中基金規費為各國營事業依法編列特種基金規費由政府統籌運用者,不得納入;本研究所稱研發支出,皆依此定義);總支出:最近5年度預算平均數,科目為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四)法定比例

據經濟部工業局函釋,分依各業別訂定研發支出占各國營事業總支出預算之法定比例見附表1,如有連續2年未達一定比例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檢討及調適機制。

附表1:國營事業各業別編列研發支出占總支出預算比例表

業別

109年度

110年度

電業類

0.6 %

0.65 %

油製品類

0.37 %

0.44 %

糖製品類

0.8 %

0.82 %

水源供應類

0.03 %

0.05 %

金融服務類

0.01%~0.1 %

0.001%~0.024%

郵政服務類

0.002 %

0.002%

交通運輸類

0.0018%

未訂定

運輸管理類

0.01~0.176 %

0.01%~0.176%

菸酒製品類

0.56 %

0.56 %

印刷與造幣類

0.16%~1.7 %

未訂定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函釋,本研究彙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