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各該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故其研發支出投入須具備策略性思維,並與公司長期發展結合,重視未來衍生效益,如有良好獲利能力及獎勵制度將吸引經營階層及員工投入更具實益之研發。茲分就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國營事業之利潤分享機制法源情形及國營事業研發支出財務效益待改進處說明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國營事業研發支出之利潤分享法源
現行規定提供國營事業研發支出之利潤分享機制如下,藉以導引國營事業員工及合作廠商積極研發:
1.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4項:「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2.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5項:「國營事業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或依前項規定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之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及第64條規定之限制。」
3.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之1第6項:「前2項研究發展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工業局已依該條文訂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在案。
(二)部分事業未估算研發支出之財務利益
研發支出自成本投入、產出成果到形成財務利益,雖有時間遞延性,惟財務利益如具體明確,可成為經營階層數字化效益之指標,亦可作為衡量研發單位貢獻及利潤分享之準據,提供未來研發動力及方向之參考。本研究調查之國營事業中,計有台糖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港務公司(合併)、桃機公司、臺灣金控公司(合併)、臺灣土地銀行等6家國營事業,基於研發支出目的為提供業務發展參考、數據監測及資料蒐集,或後續可獲取利益無法拆分等理由未估算查考財務利益。
(三)部分事業研發支出有財務利益須改善情形
除前項所述6家未估算財務利益之國營事業外,彙整其餘本研究調查國營事業核算研發支出之各年度決算財務利益如附表5。另國營事業之財務利益評量方面,則分為2類評量方式:
1.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及台水公司部分,係以最近5年度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成果對該等公司進行評量,於當年度對降低成本及增加營業收入之貢獻作為考核,研訂二衡量算式:(1)本年度對(降低成本+增加營業收入)之貢獻金額數/本年度營業收入金額;(2)本年度對(降低成本+增加營業收入)之貢獻金額數/最近5年度研發支出合計金額數,並就與去年實際數相較成長(降低)情況予以評分。
2.菸酒公司部分,則以新產品貢獻度(新產品營業收入/全部產品營業收入*100%)對該公司進行評量,與目標銷值相較評分。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4年度至107年度間,曾針對財務利益乙節,對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及台水公司提出待改進或建議情形,如中油公司106年度研究發展貢獻度由105年度之0.48%減少至0.44%;台水公司106年度研究發展貢獻度由104年度0.71%,逐年減少至0.41%(詳附表6)。
附表5:國營事業註2研發支出之決算財務利益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公司名稱/年度
104
105
106
107
108
中油公司
3,296,388
3,699,487
3,929,432
3,427,012
3,858,167
台電公司
5,778,000
5,953,000
6,022,000
6,535,000
6,921,000
台水公司
216,538
126,022
473,069
138,097
294,059
菸酒公司
186,173
47,211
158,902
240,048
7,422
※註:1.資料來源,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台水公司及菸酒公司。
2.受現行法定比例規範且估列研發支出財務利益之國營事業。
附表6:104至107年度國營事業註2研發支出之財務利益遭提改進或建議概況
公司名稱
遭提改進或建議年度
待改進或建議事項
台電公司
104
研究發展年度貢獻度由96年度之1.4%,逐年減少至104年度之0.90%,研發能力有待加強。
中油公司
105
公司研發成果貢獻度偏低。
106
研究發展貢獻度由105年度之0.48%減少至0.44%。
台水公司
105
研究發展貢獻度0.44%,低於104年度之0.76%。
106
研究發展貢獻度由104年度0.71%,逐年減少至106年度之0.41%,宜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成效。
※註:1.資料來源,國營事業104至107年度工作考成總報告及表列公司,本研究彙製。
2.受現行法定比例規範且估列研發支出財務利益之國營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