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利所得稅制之變革
1.為建立合理低稅負之投資環境,提高投資意願,我國乃參考當時國際稅制發展趨勢,自87 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個人股利總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公司階段繳納之營所稅,得併同盈餘分配扣抵個人綜所稅應納稅額。
2.實施兩稅合一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減少,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自104 年起,修正兩稅合一為半數設算扣抵制度,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而併入綜合所得稅額課徵之稅率最高為45%。
3.惟半數設算扣抵制度實施後引發我國股利所得稅負過重、內外資稅負差異過大及造成假外資等批評, 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於部分條文修正,其中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可2擇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或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新台幣8萬元上限或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稅收變動情形
1.兩稅合一: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專冊揭示,當年度股利所得金額8,760億1,468萬4千元,應納稅額1,680億4,407萬6千元,股利可扣抵稅額1,447億3,383萬2千元,實徵稅額233億1,024萬4千元。
2.可扣抵稅額減半: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專冊揭示,當年度股利所得金額6,876億4,817萬2千元,應納稅額1,027億8,574萬9千元,股利可扣抵稅額532億4,968萬8千元,實徵稅額495億3,606萬1千元。
3.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專冊揭示,當年度股利所得金額7,163億7,677萬元;應納稅額980億2,035萬5千元,股利可抵減稅額324億6,136萬5千元,實徵稅額655億5,899萬元。
(三)各所得階層之租稅負擔
1.兩稅合一: 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專冊之各類所得金額20分位申報等統計表,整體觀之,當年度第1至第19分位之股利所得實徵稅額均為負,第20分位實徵稅額579億7,608萬9千元,占其股利所得5,748億6,736萬元之10.09%(亦即有效稅率,下同)。
2.可扣抵稅額減半: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專冊之各類所得金額20分位申報等統計表,整體觀之,當年度第1至第19分位之股利所得實徵稅額均為負,第20分位實徵稅額643億7,089萬7千元,占其股利所得3,775億3,145萬8千元之17.05%。
3.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專冊之各類所得金額20分位申報等統計表,整體觀之,當年度第1至第19分位之股利所得實徵稅額均為負,第20分位實徵稅額831億9,454萬元,占其股利所得3,369億7,813萬4千元之24.69%。
(四)綜合分析
1.稅收變動部分,104 及107年度股利所得金額分別為6,876億4,817萬2千元及7,163億7,677萬元,均低於103年度之8,760億148萬4千元,惟實徵稅額分別為495億3,606萬1千元及655億5,890萬元,卻高於103年度之233億1,024萬4千元,顯示半數設算扣抵制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具有提升稅收之功效。
2.租稅負擔部分,以所得20分位分析,103、104及107年度第20分位股利所得之有效稅率分別為10.09%、17.05%及24.69%,半數設算扣抵制度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因高所得者負擔較多稅負,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綜上,為建立合理低稅負之投資環境,提高投資意願,我國自87 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惟兩稅合一制侵蝕稅收嚴重;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自104 年起,修正兩稅合一為半數設算扣抵制度,然實施後引發我國股利所得稅負過重、內外資稅負差異過大及造成假外資等批評,107年遂廢除設算扣抵制,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依據財稅資料分析,可扣抵稅額減半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均具有提升稅收之功效,且高所得者負擔較多稅負,亦較符合量能課稅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