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對於紓困振興貸款方案訂有相關辦法及作業要點,有資金貸款需求之企業或民眾向金融機構申貸,核貸後符合資格者則由政府提供一定期間之利息補貼或信保手續費補貼,相關補貼經費由政府支應。經查: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企業紓困貸款資金用途與應遵守條件訂有相關規範,申貸者及承貸金融機構均有切實遵守之義務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促使申貸者取得紓困貸款後,資金可實際挹注於企業營運周轉需求及維繫員工持續就業,於相關辦法中訂有附帶條件及應遵守之規定,分類摘整如下:
1.貸款用途:經濟部方案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交通部方案關於航運業及航空業之融通貸款於利息補貼期間應優先支付員工薪資;教育部方案之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短期周轉金貸款除同營運資金貸款用途外,以支付其他營運必要性項目之周轉金額為限。
2.員工權益:經濟部方案、文化部方案及教育部方案等,均規定營運資金貸款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衛福部方案則規定醫療(事)機構等於員工薪資貸款期間,不得減薪或裁員。
3.不得重複申請補貼:各目的事業主管均明訂相關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貼。
另各目的事業主管就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亦定有明文,包含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且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或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此外,對於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或有減薪或裁員、重複申請補貼或提供不實資料等違反相關規定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
(二)主管機關負有查核之責,允宜妥為規劃並適時辦理
各部會紓困貸款方案中,以勞動部之勞工紓困貸款辦理戶數最多,其申貸額度僅10萬元且申請資格較企業紓困貸款簡易,日前據媒體披露已查獲有不實申貸情形。另經濟部係針對製造業及服務業提供紓困貸款方案,與各部會之企業紓困貸款方案相較,其貸款戶數為最大宗。以該部紓困貸款方案為例,申請營運資金貸款之用途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另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則可申請6個月之利息補貼,惟利息補貼期間,企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且不得取得其他政府機關辦理性質相同之補貼。洽據該部表示,為簡化作業程序,貸款核貸時須由承貸金融機構徵提企(事)業簽署之切結書,企(事)業須承諾未重複申請其他同性質之專案利息補貼,並承諾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有前述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及解散、歇業等情事,且於利息補貼期間須按月提供承貸金融機構其員工投保名冊及實際薪資撥款清冊等;另切結書上亦載明「主管機關得偕同信保基金、經理銀行或承貸銀行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等語;而檢視其他部會紓困貸款相關規範亦有類似附帶條件,要求借款人簽署切結書配合辦理,除定期檢送相關資料外,並訂有不得規避主管機關查核之規定。惟洽詢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文化部等主管機關,除交通部表示擬就航運業紓困貸款於年底前委請會計師辦理查核其資金運用情形外,其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尚無具體之查核計畫,又截至109年6月底止,經濟部方案之紓困貸款獲有利息補貼之戶數已逾2萬戶,為數甚多,查核作業之執行方式與時機有待主管機關妥為研議辦理。
綜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企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申貸企業應切實遵守貸款不作他用、維護員工就業權益、不重複申請補貼、定期提供資料等相關規範,申貸者雖已簽立切結書,然為確保其實際執行情形與切結書聲明事項相符,主管機關亦得赴實地查核,辦理時機及方式允宜妥為規劃並落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