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位處地震帶上,因而對於房屋耐震訂有相關規範,加上國內平均房屋高齡老化,爰為整體改善都市空間環境與復甦都市機能,於87年即訂有都市更新條例,另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行政院爰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相關規範如下:
(一)我國建築耐震相關法令規範
我國於63年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對於建築物因應地震力有初步架構,71年間參考美國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提高耐震力標準。另鑑於84年日本阪神規模7.4地震災害,爰於86年5月1日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對於耐震有進一步規範,復因88年間發生921集集大地震後、94年及100年間進行修正,期使建築物耐震相關規範與時俱進。
綜觀我國建築物耐震標準及規範,主要係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能力設計規範及解說」中規定,歷年來參考各國耐震標準以及921大地震等事件,迭有調整修正,以10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設計規範及解說內容觀之,其重點包括修正強化地盤分類指標、隔震建築物設計分析方法、設計詳細要求事項及實體試驗等規定,並針對台北盆地各區地質差異,設有不同之耐震設計規範,以建立台北盆地微分區資料(詳附表2-2)。
附表2-2:我國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範沿革
時間
規範內容
63年2月15日
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始有地震力之規定,地震力之計算除考量建築物之載重外並納入不同震區分級(強震區、中震區及弱震區)及結構系統韌性參數,並依建築物高度不同採不同之地震力。
71年6月15日
參考美國Uniform Buildi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重新釐定震力係數,並針對不同用途之建築物,增列用途係數I,使設計地震力加大。
86年5月1日
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將臺灣地區之震區範圍由原3個震區分為4個震區,地震力之計算增加垂直地震力,動力分析及檢核極限層剪力強度之要求,考量建築基地土壤液化之影響,使用隔減震系統之原則等。
88年12月29日
因應921大地震,修正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各類地盤水平向正規化加速度反應譜係數與週期之關係、及垂直地震力等規定與解說,以及臺灣地區震區劃分、工址加速度係數及各種地盤平均加速度反應譜等。
94年7月1日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依地震危害度分析決定加速度係數,將震區改成現行之微分區,並考量近斷層效應、大地震下建築物不得崩塌之設計、隔減震及被動消能系統之應用、天花板耐震施工指南等。
100年7月1日實施
酌予調整臺北盆地微分區,原4分區調整為3分區,並修正隔震設計相關規定,至於臺灣各微分區對應之地表加速度大致維持不變。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二)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範
我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規範引導民間資源投入、建立多數決權利變換、容積及賦稅減免等獎助誘因等機制,期促進都市土地之計畫及開發利用,整體改善都市空間環境與復甦都市機能。該條例期間歷經9次修法。最近一次修法,係因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等議題,加以101年文林苑爭議及102年大法官第709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爰進行以「加速都更、解除違憲」為主軸之修法,並於108年1月30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修法前計8章67條,修法後計9章88條,修正重點計有簡明都更程序、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強化政府主導、增強都更信任、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及保障民眾權益等8大面向,並配套完成相關法令修正,以健全強化都更機制。此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於107年2月14公布施行,內政部業於107年8月1日正式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以行政法人之獨立角色協助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危老重建相關法令
近年我國房屋平均屋齡已達30年,可能產生建築外觀、公共管線老舊等疑慮,且其消防設施或耐震設計均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影響居住安全。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我國爰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專法(簡稱危老條例),並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
惟考量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基準容積10%之獎勵於109年5月屆期後,民眾申請意願可能降低,爰增訂施行後第4年申請之重建計畫,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8%之獎勵,並逐年遞減為6%、4%、2%、1%,自第9年始歸零;另為引導擴大面積規模,增訂危老建築物基地達200平方公尺者,給予基準容積2%之獎勵,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0.5%之獎勵,不受第6條第1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此外,明定時程獎勵與規模獎勵,2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
